全球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維護公平正義以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背景下,企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ESG)表現及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已成為各方關注焦點。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發布的研究報告顯示,截至 2024 年 8 月,在 A 股 5382 家上市公司中,發布ESG相關報告的多達 2214 家,占比超 41%;香港上市的 1186 家中資上市公司里,1125 家披露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占比接近 95%。2024年,財政部等九部委聯合發布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中國證監會指導上海、深圳和北京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這無疑將大力推動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公共受托責任主體以更加規范的方式披露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這樣便于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了解和評估這些公共受托責任主體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風險、機遇和影響,促使公共受托責任主體統籌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推動我國經濟、社會和環境的高質量發展。
盡管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等公共受托責任主體以及其他市場主體通過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披露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但絕大多數的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未經過第三方獨立鑒證。這導致普遍存在選擇性披露現象,報喜不報憂,“漂綠” 問題十分突出。例如,一些企業在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過度強調自身在環境治理方面取得的成績,卻對重大污染排放或社會負面事件避而不談。又如,一些金融機構只披露綠色貸款幫助其客戶避免了碳排放,卻不披露棕色貸款導致的融資排放(融資排放通常占金融機構全部碳排放的95%以上,有些甚至占99%以上)。這種不真實、不全面的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導致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難以準確了解和評估公共受托責任主體和其他市場主體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真實風險、機遇和影響,嚴重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市場信任體系的構建。
導致我國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質量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缺乏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鑒證制度,我國尚未建立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必須經過獨立第三方進行鑒證的制度,公共受托責任主體和其他市場主體在披露信息時缺乏外在的有效約束機制,容易為了自身利益歪曲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二是缺少ESG和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缺乏統一的ESG和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獨立第三方鑒證機構在對公共受托責任主體和其他市場主體的ESG報告和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鑒證時無章可循,不同鑒證機構可能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導致鑒證結果缺乏可比性和公信力,進一步削弱了對可持續信息披露的規范作用。
2024 年11月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IAASB)發布了國際可持續鑒證準則5000號(ISSA 5000)《可持續發展鑒證業務一般要求》,為世界各國制定可持續信息鑒證準則提供了基準要求。ISSA 5000對可持續發展鑒證業務的目標、基本原則、鑒證流程、鑒證師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系統規范。
為了提高我國ESG和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質量,抑制公共受托責任主體和其他主體對ESG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漂綠”和粉飾,建議財政主管部門加快制定和發布既與ISSA 5000趨同又切合我國實際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通過構建完備的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和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準則體系,提高公共受托責任主體和其他市場主體披露的與ESG和可持續發展報告相關的信息質量,夯實有助于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信息披露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