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易敏敏
為規范成品油涉稅產品檢測工作,加強成品油消費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制定并發布了《成品油涉稅產品檢測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石化行業專業性強,產品種類繁多,部分產品性質接近,準確辨別和區分應稅產品和非應稅產品,是征納雙方共同執行好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重要前提。在此背景下,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辦法》,對檢測主體、范圍、流程和結果運用等問題予以明確,以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促進成品油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規定,成品油涉稅產品檢測工作由稅務機關組織實施,經商發改、財政、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同意后,也可聯合開展檢測工作。同時,稅務機關可聘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及專業人員協助開展檢測,檢測機構應當具有市場監管總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認定)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CNAS認可),并具備相應的成品油涉稅產品檢測能力。
從受檢對象看,涵蓋成品油生產、經銷、倉儲及使用企業;從受檢產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的、可能屬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各類產品,如原料、中間產品、產成品、下腳料、廢料等。此外,稅務機關在必要時可一并對企業生產裝置和工藝流程進行核查。
在檢測流程上,包括取樣、檢測和復檢環節。取樣是在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下,由稅務機關委托的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檢測樣品進行獲取和封裝,形成合格檢測樣品。收到樣品后,檢測機構根據成品油涉稅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中規定的檢測項目和方法,按照相關操作規范,對樣品進行檢驗檢測并形成檢測結論。受檢單位對檢測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進行復檢的決定。復檢既可由原檢測機構繼續進行檢測,也可由組織檢測的稅務機關選擇其他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受檢單位如果存在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阻礙或者不配合取樣等情形的,將被視為拒檢行為。《辦法》明確,受檢單位存在拒檢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不認可檢測結論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受檢單位拒檢的成品油涉稅產品,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工藝流程、產品銷售流向等情況,直接判定是否應當繳納消費稅。受檢單位收到稅務部門書面意見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款繳納等涉稅事宜,如果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涉稅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依法依規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