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萬靜
民間非營利組織(以下簡稱民非組織)作為社會進步的推動力量,承擔著促進公共利益、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使命。在追求社會價值,關注社會效益指標的同時,民非組織財務管理和稅務管理的合規性也不容忽視。為進一步規范民非組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近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民非會計制度》)。
增加服務捐贈會計處理規定
民非組織是指由自愿組成的、非政府性、非營利性的組織機構,包括慈善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自治組織和社區服務組織等。這些組織都是為了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而成立的,因此在財務處理上有著獨特的需求和規定。
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4年財政部制定發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是我國首次對民非組織制定的會計制度,填補了我國會計制度的一項空白,對規范民非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民非組織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0年財政部制定發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民非組織有關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處理,回應了實務關切。近年來,民非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以及民非組織的自身業務活動發生了一些變化,有必要及時修訂完善《民非會計制度》,解決實務問題,助力民非組織高質量發展。
記者注意到,此次《民非會計制度》增加了服務捐贈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近年來,服務捐贈的形式和數量不斷增加,有必要確認服務捐贈形成的收入和成本。我國捐贈的方式和形式多種多樣,包括現金捐贈、物資捐贈以及服務捐贈。服務捐贈也稱為“志愿服務”或“義工服務”,即捐贈自己的時間、技能和勞動力。通過志愿服務,可以為受贈方提供各種幫助,如教育輔導、醫療協助、社區服務等。
為此,《民非會計制度》增加了服務捐贈的會計核算規定:民非組織接受的服務捐贈,如果捐贈方提供了發票等有關憑據,且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能夠反映受贈服務的公允價值,民非組織應當按照憑據金額入賬,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民非會計制度》還增加了適用制度的組織類型。根據我國有關監管要求和實務意見,在制度適用范圍中增加了國際性社會團體、外國商會、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等民非組織,與民法典、慈善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銜接。
“修訂《民非會計制度》是適應民非組織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必然要求。民非組織相關法律法規不斷修訂完善,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不斷強化,對民非組織的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核算的規范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訂《民非會計制度》有利于推動會計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銜接,推動民非組織法治化發展;有利于會計制度與行業管理協同配合,促進民非組織高質量發展;有利于會計制度與監管規定形成政策合力,推動民非組織規范化發展。”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精準規范嚴謹處理財務問題
據統計,截至2022年底,全國各類社會組織已發展到89.1萬個,其中社會團體37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51.2萬個,基金會0.9萬個。為了更好地推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民非組織需要精準、規范、嚴謹地處理財務問題。
為了滿足實務核算和監管需要,此次修改的《民非會計制度》增加了部分會計科目。具體表現為,增加“其他長期投資”科目核算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除股權和債權以外的其他長期投資;增加“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實務中攤銷期在1年以上的待攤費用;增加“以前年度凈資產調整”科目核算本年度發現的前期差錯更正;增加“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民非組織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增加“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民非組織應當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等。
同時,為適應實務需要,《民非會計制度》簡化了限定性凈資產的重分類要求,將民非組織發生的各項收入和費用區分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核算,期末將限定性收入和費用直接結轉至限定性凈資產,取消了限定性凈資產在使用時重分類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要求。修訂后的會計處理方法,更有助于會計人員理解和操作,提高會計核算效率。
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修訂《民非會計制度》是規范民非組織會計核算、提高管理水平、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制度保障。民非組織的規模和數量持續擴大,出現了很多新業務、新情況。例如,捐贈形式不斷豐富、對外投資的類型和金額不斷增加,出資設立其他民非組織等新事項有所增多。為適應實務發展需要,記錄和反映新的業務活動,解決模式創新后出現的會計處理問題,需要進行及時修改。
根據相關監管要求,部分民非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等,例如《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慈善組織可以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專項資金或基金。為此修改后的《民非會計制度》提出,民非組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提取風險準備金、專項資金或基金等,應當按照實際提取額,從非限定性凈資產轉入限定性凈資產。
確保財務信息透明度準確性
財務管理有效合規是確保民非組織高效、透明、合法運營,實現組織社會使命和目標的基礎,是組織治理、戰略規劃和組織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指出,民非組織的財務數據不規范是一大難題。由于缺乏專業的會計人員管理以及規范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很多民非組織不能專業合規地處理財務數據,導致數據不規范,信息不準確,很難滿足外界監管的要求。
2024年9月,由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等5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強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推動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社會組織要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報告財務收支情況。社會組織的負責人、理事、監事、主要捐贈人等與社會組織交易對象存在控制關系或者能夠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主動報告并按規定回避表決,相關交易情況應依法如實披露。
施正文認為,會計法要求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對于民非組織來說,這意味著需要建立和維護符合法律規定的會計記錄,確保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后的《民非會計制度》提高了民非組織財務信息透明度的監管要求。
比如,加強關聯方披露,《民非會計制度》要求民非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同時要求披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情況的說明。細化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要求,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披露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及變動情況、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等。增加披露擔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況,包括參與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設立、變更、終止、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和財產狀況等。
同時,《民非會計制度》還修改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和成本法核算修改為統一用成本法核算,并增加相關披露要求。
“這主要考慮民非組織更加關注可用于各類項目支出的貨幣資金,成本法加計提減值準備的會計處理方法更加符合民非組織的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民非組織的資源提供者向民非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沒有所有者權益的概念,成本法更符合民非組織的特征。同時,我們增加相關披露要求,單獨反映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充分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