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印發〈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選編了“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等3件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辦案時參考借鑒。
案例三:
吳某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資產評估 索取他人財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輝,系萬某(上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評估公司”)資產評估項目小組成員、資產評估師。
2016年初,王某麟與南通嘉某科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某公司”)共同出資收購如皋市高某服務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江蘇賽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某公司”),并擬IPO上市。吳某輝以評估公司名義接受委托,為王某麟(另案處理)用于向賽某汽車項目出資的無形資產進行價值評估。業務洽談初期,吳某輝與王某麟等人未經評估,即預設評估值不低于60億元的目標。其后,吳某輝違反資產評估準則,對受托評估的三款SUV車型及某商標使用權出具了第1067號報告,估價總額為66億余元;后因商標使用權爭議,王某麟將商標使用權更改為第四款車型,吳某輝對受托評估的四款車型出具了第1133號至1136號報告,估價總額仍為66億余元。上述估價與四款車型實際價值嚴重不符。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間,吳某輝又以第1133號至1136號評估報告電子稿為基礎,兩次偽造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或以其他評估公司名義對四款車型出具評估報告。上述涉及四款車型的評估報告共計22套70份,均認定王某麟一方所出資的四款車型的總估價為66億余元。吳某輝在出具上述評估報告過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王某麟財物合計22萬余元。
王某麟以上述內容不實的評估報告為依據,向賽某公司虛假出資66億余元,取得該公司66.58%的股權和控制權。后王某麟以該股權作為擔保,向嘉某公司借款22.45億元,由于賽某公司賬面巨額虧損,該借款至今未能歸還。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年6月8日,江蘇省如皋市公安局對吳某輝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立案偵查。同年9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公安局將本案指定江蘇省海安市公安局偵查。同年12月15日,海安市公安局以吳某輝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吳某輝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并據此出具與實際價值嚴重不符的評估報告,隨后還多次偽造評估報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間接造成賽某公司、嘉某公司遭受巨額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法嚴懲。本案行為發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前,審理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之后,根據刑法修正前的規定,吳某輝有收受他人財物行為,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修正后的規定,吳某輝屬于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亦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行為對應的前后法定刑相同,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刑法修正前的條款定罪處罰。
2021年1月25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吳某輝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13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吳某輝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吳某輝提出上訴。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是依法從嚴懲治資產評估領域造假犯罪,維護重大資產交易安全。在重大資產交易中,資產評估為交易雙方確定財產市場價值,提供決策依據,對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公平公正具有基礎性作用。評估人員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一旦喪失職業操守,違背評估準則,甚至主動索賄、受賄,出具虛假評估報告,將嚴重侵害投資人利益,甚至造成連鎖的重大經濟損失,破壞市場資源配置功能。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從嚴懲治資產評估行業“花錢買報告”等造假行為,促推以公正專業服務獲取社會信任與行業長遠發展,維護重大資產交易安全,平等保護資本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是準確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量刑條件的修改,正確適用新舊刑法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于受賄、索賄情節的定罪處罰從直接升檔量刑調整為構成犯罪的從一重處,增加了提供與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相關以及涉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的虛假證明文件的升檔量刑情形。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發生和案件審理分別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要準確查明案件中定罪量刑事實是否具有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的升檔情形,全面對照新舊刑法,準確適用。對于具有“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情形的,應當進一步查明該行為是否已構成相關犯罪。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尚不構成受賄犯罪的,依照舊法規定處罰重于新法,應適用新法;構成受賄犯罪的,要先比較受賄犯罪與新法規定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法定刑輕重,擇一重罪;再與舊法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比較法定刑輕重。對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應當適用新法,如果根據新法處罰較重的,對修訂前實施的行為在提起公訴時提出酌情從輕處理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