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印發〈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選編了“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等3件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誠信經營、依法依規披露信息是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其中,會計、審計、法律、保薦、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通過提供專業、獨立服務,發揮了重要的審核把關作用。但是,也有部分中介組織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甚至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破壞資本市場誠信基礎,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明確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中的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切實提高案件辦理質效,警示引導中介組織人員依法依規、盡職盡責履職,更好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等3件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4年12月26日
案例一:
蘇某升等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
【關鍵詞】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年報審計 主客觀相統一 特別代表人訴訟
【基本案情】
被告人蘇某升系廣東正某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珠江所”)原項目經理。被告人張某璃、楊某蔚,均系珠江所原注冊會計師。
康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康某藥業”)委托珠江所對2016年度、2017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珠江所委派蘇某升擔任項目經理,張某璃、楊某蔚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2016年至2018年期間,為完成公司每年業績增長20%的目標,康某藥業實際控制人馬某田(另案處理)組織、指使財務人員實施財務造假,并將造假數據記錄進賬務信息系統即金蝶系統。審計過程中,蘇某升、張某璃、楊某蔚明知康某藥業存在業務管理系統即捷科系統而未予以關注,也沒有對捷科系統與金蝶系統中的數據是否存在差異進行審核,直接采納金蝶系統的數據作為審計依據。
另外,蘇某升作為現場項目經理,在審計過程中配合康某藥業攔截客戶往來款詢證函,造成詢證函回函率較低,并接受康某藥業偽造的客戶走訪記錄、詢證函回函和銀行流水等作為審計證據,出具審計報告初稿。蘇某升在審計期間,收取康某藥業贈送的蟲草等貴重藥材,多次讓康某藥業財務人員報銷其私人費用,合計6萬余元。張某璃、楊某蔚作為簽字注冊會計師,分別擔任項目二級復核、三級復核。二人在對審計項目進行復核時,對銀行詢證函回函內容矛盾且沒有銀行印章、不同稅種的同一計稅基礎申報數額明顯差異、抽取樣本中數十份銷售合同主要條款為空白且合同金額遠低于賬務確認金額、數個不同客戶應收賬款回函寄件人均為同一人,且寄件人為康某藥業財務人員等諸多問題均未發現,簽字同意出具標準無保留的審計意見。
最終,珠江所出具的康某藥業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乘帢I將珠江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經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測算,康某藥業的虛假陳述行為導致5萬余名投資者受損,損失總金額24億余元。
2021年12月,蘇某升、張某璃、楊某蔚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某璃、楊某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蘇某升在二審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1年9月6日,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局對蘇某升等人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立案偵查。2022年3月25日,揭陽市公安局以蘇某升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根據在案證據,三人主客觀表現不同,應當區別定罪:蘇某升配合康某藥業攔截客戶詢證函,放任虛假的客戶走訪記錄、詢證函回函和銀行流水作為審計證據的結果發生,收取康某藥業贈送的貴重物品并報銷私人費用,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未遵守審計準則,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賬務金蝶系統和業務捷科系統數據不進行對比審查,在審計復核中對諸多應當發現的異常情況而未發現,造成錯誤審計結果被通過的嚴重后果,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2022年6月24日,揭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蘇某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張某璃、楊某蔚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2月30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因本案發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蘇某升適用修正后的刑法,認定蘇某升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張某璃、楊某蔚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各并處罰金十萬元。蘇某升提出上訴。2024年2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考慮蘇某升在二審期間具有認罪坦白、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改判蘇某升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在馬某田案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依法配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促進統一損失認定標準,促使責任人員賠償投資者經濟損失。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康某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特別代表人訴訟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康某藥業向5萬余名投資者承擔24億余元的賠償責任,其中,珠江所及其合伙人、簽字注冊會計師分別在5%至100%不等的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一是中介組織人員涉財務造假犯罪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準確認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介組織提供審計等中介服務通常由多人團隊進行,出具最終結論也要經過幾輪審核,協力完成工作的人員發揮的作用不同,主觀罪過也會有所不同。對于實施配合被審計單位攔截真實審計證據等行為,或者明知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證據虛假仍然接受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主觀故意。對于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存在未按審計準則履行必需的審計程序、一般審計人員能夠正常發現的問題而未發現、未開展審計工作而直接簽字確認審計結論等情形,沒有證據證明有主觀故意的,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對于拒絕在擬出具的虛假結論上簽字的人員,一般不作犯罪處理。
二是依法配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財務造假犯罪造成投資者巨額經濟損失,對于中介組織及相關責任人員配合財務造假構成犯罪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要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配合涉案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檢察機關發揮檢察職能積極追贓挽損的有效途徑。檢察機關要通過依法提供起訴、審判所需證據,統一損失認定標準,加強刑事檢察和民事檢察業務部門配合,高效處置涉案財產等多種措施,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開展工作,多途徑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