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2023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號令發布了《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實施。為準確執行《目錄(2024年本)》,保障國內投資項目順利享受政策,海關總署發布了《關于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3號)。
二、《目錄(2024年本)》修訂特點
一是條目數量減少,鼓勵方向更加集中。《目錄(2024年本)》共有條目1005條,其中鼓勵類352條,限制類231條,淘汰類422條。與上一版本比較,總條目減少473條,其中鼓勵類減少469條,限制類增加16條,淘汰類減少20條。鼓勵類條目數量減少,主要是對同類型條目進行了整合,使鼓勵方向更加聚焦,鼓勵事項總體保持穩定。
二是體現產業發展新趨勢和行業管理新要求,政策導向更加明確。鼓勵類新增了“智能制造”“農業機械裝備”“數控機床”“網絡安全”等行業大類及相關領域的條目,有利于產業優化升級。
三、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
自2024年2月1日起,對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前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及其他相關規定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鼓勵類國內投資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代碼
《目錄(2024年本)》施行后,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該目錄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以及直屬海關確認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及以上國內投資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時按照該目錄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中,“項目產業政策條目”或“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的內容為有關投資項目適用的《目錄(2024年本)》所列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代碼由“PA”和4位數字組成);“項目性質”為“國內投資鼓勵項目(M)”。例如,某國內投資項目適用《目錄(2024年本)》所列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第一項第2條有關要求,則其適用的產業政策條目及代碼為“耕地質量建設:保護性耕作、新開耕地快速培肥、肥沃耕作層培育、耕地保養管理(PA0102)”。
五、《目錄(2024年本)》如何使用
自2024年2月1日起,有關項目單位在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鼓勵項目確認時,應按照《目錄(2024年本)》填報相應的產業條目。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該目錄確認國內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政策,對符合的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等相關文件。
六、過渡措施
對于2024年2月1日以前(不含當日,下同)審批、核準或備案(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完成備案的日期為準,下同)的國內投資項目,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有關項目單位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目錄(2024年本)》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直屬海關按照《目錄(2024年本)》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的,可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于2024年2月1日以前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國內投資項目,如果不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但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以下簡稱《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范圍的,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免征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但有關項目單位應取得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或直屬海關出具的《適用鼓勵類產業政策條目確認通知單》(上述文件應于2025年2月1日以前出具,其中“項目產業政策條目”或“項目適用產業政策條目”仍按項目適用的《目錄(2019年本)》中有關條目及代碼填寫),按規定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對不屬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范圍的國內投資在建項目,但屬于《目錄(2024年本)》鼓勵類范圍的,該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所征稅款不予退還。
相關法規:《海關總署關于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