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顏利 郭勇
企業涉嫌虛開勞務服務發票,但其賬目、合同,以及與相關企業間的資金支付等核查卻均未發現異常。鍥而不舍的檢查人員仔細分析涉案勞務公司向勞務派遣人員轉賬的工資信息,終于有所發現……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泰安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簡稱第二稽查局)查處一起企業虛開發票逃避納稅案件。檢查組經核查確認:涉案企業S公司在2019年—2020年經營期間,虛構勞務派遣業務,接受上游勞務公司虛開的名稱為勞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95份,涉及金額1837.62萬元,以此虛增進項,逃避繳納增值稅;通過拆分發放員工工資的方式,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針對S公司違法事實,第二稽查局依法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費、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的處理決定。目前,案件已執行完畢,相關稅費均已征繳入庫。
協查函件牽出疑點業務
2023年11月,第二稽查局收到青島市稅務機關發來的一份協查函件。青島市稅務機關稱,2019年—2020年期間,青島L
勞務公司向泰安市S公司曾開具大量品名為勞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發票,請第二稽查局予以核查。
接到線索后,第二稽查局迅速組織檢查人員對S公司情況進行分析研判。
檢查人員通過稅收征管系統、發票電子底賬系統調取了涉案企業S公司基本信息、申報納稅情況等進行梳理分析。S公司主營巖鹽開采、工業鹽生產及銷售等業務,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近幾年企業銷售收入較為穩定。
檢查人員調取S公司2019年—2020年進項信息分析,發現在此期間,該公司共從L勞務公司取得了195份名目為勞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金額1837.62萬元。這些發票S公司已全額進行了抵扣。
通常情況下,企業如果有大額勞務費進項發票,表明企業曾接受過勞務服務或存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為進一步了解S公司人員狀況和相關稅費申報情況,檢查人員調取了S公司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申報信息。相關數據顯示,S公司有正式員工170人。從身份信息等數據看,該企業員工多為外省市人員,近幾年企業員工相對穩定,離職等流動情況較少。
從申報信息看,該企業除法定代表人王某月收入為5100余元外,其他所有員工不論本地員工還是來自外地的員工,每月收入人均僅為4000元左右。由于大多數人員未達到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因此該企業2019年—2020年兩年間為員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數額較少。
檢查人員認為,S公司上至企業負責人、下至普通員工,整體收入均低于當地行業的平均工資水平,與企業的經營規模并不匹配。檢查人員不禁疑惑:每月僅發放三四千元工資,S公司如何吸引和留住大量外地員工?
此外,檢查人員將該企業2019年、2020年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與當期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總費用作比對后發現,兩者費用相差并不大。
通常企業引入勞務派遣人員,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但是從S公司的數據看,這兩年企業正式員工工資薪金的總支出,與支付給勞務公司人員的費用大體相同。既然總體費用支出差不多,S公司為何要大費周章引入勞務派遣人員呢?這一舉動與企業正常經營邏輯不符。
結合S公司員工工資整體偏低,以及青島稅務機關提供的S公司涉嫌虛開勞務費發票等情況,檢查人員認為,S公司在員工工資薪金申報、企業進項抵扣方面疑點突出,具有逃避納稅嫌疑,于是決定成立檢查組對其2019年—2020年期間的納稅情況實施核查。
諱莫如深的勞務派遣業務
檢查組決定首先對S公司進行實地檢查,調取企業賬簿、勞務合同、務工人員明細等相關資料進行核查,尋找線索證據。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S公司非常配合,向檢查人員提供了與L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服務合同及相關記賬憑證。檢查人員查看了勞務服務合同及工作量驗收單,發現勞務派遣人員幾乎涉及該企業所有部門。
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顯示,由L勞務公司向S公司提供勞務服務,合同期內每月15日前,S公司按照雙方約定將稅前薪酬一次性支付給L勞務公司,由L勞務公司統一向外派勞務人員發放薪酬,相關人員如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由L勞務公司代扣代繳。隨后,由L勞務公司向S公司開具名目為勞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勞務合同以及企業的賬簿資料等內容來看,S公司接受勞務服務的業務并無異常。
當檢查人員詢問S公司負責人王某,為何要進行勞務外包,并且選擇位于異地的L勞務公司時,王某解釋稱,勞務外包的目的是想通過降低用工費用,進一步縮減企業運營成本。L勞務公司是朋友介紹的一家勞務服務公司,雖然是異地企業,但朋友介紹比較牢靠,而且他實地查看過企業經營狀況后,才與其簽訂了服務合同。
為進一步核實企業勞務派遣人員的數量和工資情況,檢查人員要求S公司提供相關人員的花名冊、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明細等相關信息。但王某稱,勞務派遣人員的選用、考勤、工資發放等工作均由L勞務公司負責,他并不掌握相關資料和信息,因此無法提供。
S公司現場核查收效不大。
檢查組研討案情后,決定對L勞務公司實施外調,了解核實其向S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具體情況。
在外調的過程中,檢查人員發現,L勞務公司經營場所位于一間不大的辦公室中,僅有3名員工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工作。當檢查人員向L勞務公司負責人劉某了解為S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的具體情況時,劉某卻稱,這些工作均由用工方S公司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發放情況、考勤和人員名單等也均由S公司保管,他們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雖然檢查人員外調仍未取得雙方有關勞務派遣業務的詳細資料,但L勞務公司簡陋的辦公環境、稀少的人員,以及S公司與L勞務公司雙方均避而不談的勞務派遣人員具體信息等情況,進一步加深了檢查人員對該項業務的懷疑。
工資單中的秘密
檢查組認為,如果S公司和L勞務公司兩者之間的勞務服務業務屬實,那么必然存在員工薪金的支付與收取等活動。于是,檢查組決定轉換調查方向,對涉案企業的銀行賬戶往來情況實施核查,以突破辦案瓶頸。
在相關金融機構協作下,檢查人員依法調取了S公司、L勞務公司,以及兩家企業負責人王某、劉某等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數據。他們首先對兩家企業對公賬戶往來信息,以及企業賬戶與王某、劉某銀行賬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進行了核查,發現檢查期內,S公司對公賬戶每月均定期向L勞務公司賬戶按約定支付工資款,L勞務公司收到這些資金后,隨后均向大量個人銀行賬戶進行了轉賬,每筆轉賬資金的額度約4000元—4300元不等。
在此過程中,檢查人員未發現S公司與L勞務公司之間存在資金回流情況。
但檢查人員仔細分析L勞務公司賬戶向勞務派遣人員支付工資的流水信息時,發現接受該公司轉賬的勞務派遣人員數目與S公司正式職工的數目竟然相同——都是170名,而且這170名人員中,竟然有S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名字!
這是怎么回事?
檢查人員于是從S公司調取了正式員工花名冊,并與收取L勞務公司賬戶轉賬工資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進行了比對,發現兩者不僅數量相同,而且人員名字也一致——S公司正式員工和勞務派遣人員是同一批人!
檢查組認為,從調查獲得的情況看,S公司具有虛構勞務派遣業務、拆分發放員工工資重大嫌疑。
為驗證判斷,檢查人員從S公司正式員工花名冊中抽取了部分人員,對其檢查期內工資的轉賬領取情況進行了針對性調查。他們發現,被調查員工每月銀行賬戶內均會收到兩筆金額相差不大的、備注信息為“工資”的資金收入,其中一筆來自S公司,另外一筆來自L勞務公司。
隨后,檢查人員對相關員工進行了詢問調查,接受調查的企業員工均表示,他們只與S公司一家企業簽訂了勞務合同,與L勞務公司并無任何雇傭關系。S公司與他們約定,每月工資分兩筆發放到他們銀行賬戶中。
完成取證工作后,檢查組約談了S公司負責人王某。面對檢查人員出示的各項證據,王某無法自圓其說,最終承認了通過虛開勞務費發票、拆分發放員工工資方式逃避納稅的違法事實。
經查,S公司在2019年—2020年經營期內,接受L勞務公司虛開的品名為勞務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95份,涉及金額1837.62萬元。通過與L勞務公司合謀,虛構勞務派遣業務、拆分發放企業員工工資的方式,逃避繳納增值稅、少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針對S公司違法事實,第二稽查局依法將其行為定性為偷稅,追繳相關稅費、滯納金,并對企業進行了處罰。
■稅案評析
完善預警指標 提高管理精準度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泰安市稅務局總會計師 李琪勛
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企業虛開勞務費發票、虛增進項逃避納稅違法案件。涉案企業通過虛構勞務服務、拆分發放員工工資等方式,逃避繳納增值稅、少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本案核查過程中,在涉案企業不配合、傳統賬證核查無收獲的情況下,檢查組抓住涉案企業雙方均對勞務服務具體情況和派遣人員信息避而不談這一疑點,通過核查勞務公司向勞務派遣人員支付工資的轉賬信息、比對派遣人員和企業正式員工信息,以及對涉案企業員工實施重點詢問等調查措施,最終使涉案企業虛構勞務服務業務逃避納稅的“把戲”見了光,將案件查得水落石出。
針對本案中涉案企業的違法手段和方式,稅務機關應在采集整合涉稅數據信息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加強企業稅收預警管理,以及時發現異常企業,提升稅務監管精準度,遏制類似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在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充分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稅務機關可以結合當地不同行業的利潤率、稅負率、投入產出指標等數據分行業建立企業工資風險預警模型,并在其中設置人員差異率、勞務費支出變動率、工資收入偏離率等預警分析指標參數。日常工作中,稅務人員利用大數據技術,結合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的人員信息、企業勞務費進項數據、員工工資發放信息等,對企業工資發放和成本構成等實施稅收風險分析,如發現勞務費變動較大、企業員工工資明顯偏離預警值,以及勞務派遣人員身份信息異常等情況時,及時采取納稅評估、稅收核查等征管措施,核實相關企業業務真實性,防止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