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
納稅人A是印度稅收居民個人,與其共同所有人出售了一處不動產,并依據其份額在2016-2017納稅年度申報繳納稅款2853.44萬盧比。后納稅人A購買新住宅,根據《所得稅法》第54F條申請稅額扣除1330.21萬盧比。印度稅收評估員根據該法第143(2)條和第142(1)條發出通知,要求其提供關于資本利得和根據第54F條申請扣除的詳細信息。在納稅人A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后,稅收評估員于2018年12月根據第143(3)條完成評估,認可原申報表。2021年3月,稅務機關根據第148條發出通知發起重新評估,認為不動產出售和新房產購買的詳細信息無任何佐證材料,納稅人A無權根據第54F條申請扣除。納稅人A認為,稅務機關重新發起評估通知不合理,就此向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要求稅務機關撤銷重新評估通知。
二、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針對已完成評估的案件重新啟動稅收評估需符合的條件,二是稅收評估員在重新啟動稅收評估程序時是否擁有自由裁量權。此外,還應考慮稅收評估證據的充分性問題。
稅務機關認為,以原告(納稅人A)無權根據第54F條申請扣除,不動產出售和新房產購買的詳細信息無任何佐證材料,因此需進行重新評估。
納稅人A認為,此前已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通過了評估,不應重新啟動稅收評估。
三、最終裁決
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意見如下:
(一)原告在原評估程序中已提供了所有必要信息,包括申請第54F條扣除所需的銷售和購買詳情。
(二)重新評估內容是稅收評估員在原程序中已審查過的相同事實和情況。
(三)稅收評估員沒有掌握任何新的或確鑿的材料來證明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重新評估案件是合理的。
(四)按照以往判例,印度最高法院在凱爾文納特印度有限公司訴稅務專員一案中的判決,強調不能僅憑稅收評估員的“意見改變”而啟動重新評估。
基于以上觀點,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要求稅務機關撤銷重新評估通知。
四、對“走出去”企業的啟示
一是了解投資國稅收法律及程序。“走出去”企業在海外開展業務時,需全面深入地了解當地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稅收評估程序,包括對不同條款如《所得稅法》中關于稅額扣除、稅收評估的具體規定,提前做好規劃和準備,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陷入不必要的稅收爭議。
二是妥善保存稅務相關證據材料。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注重保存與稅務相關的各種證據材料。如涉及不動產交易等重大事項,應確保銷售和購買的詳細信息、財務憑證等有完整的記錄和妥善地保管。在面臨稅務評估時,能夠及時準確地提供充分的佐證材料,以證明自身稅務申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是關注稅務機關行為的合法性。企業應密切關注稅務機關在稅收評估等過程中的行為是否合法合規。如果遇到類似印度案例中稅務機關在沒有新的確鑿材料的情況下要求重新評估的情況,要合理利用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可以參考當地的法律案例和司法判決,了解在類似情況下企業的權利和應對策略,也可以及時向國內稅務機關尋求幫助。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編譯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審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