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廣州
據8月8日《經濟日報》報道,一些“偽科技”企業為達到上市目的,通過虛增研發人員、夸大研發成果、偽造經營業績等手段提升“含科量”。上交所在現場督導中發現,一家擬上市公司在審期間與10余名專職研發人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將工作崗位由原合同中的生產技術員等調整為研發崗位。同時將10余名專職研發人員的部分工資、社保計入生產成本,申報前將相關薪酬調整至研發費用等。現場督導后,保薦機構主動申請撤回了該公司的上市申報。隨著證券監管越來越規范,“偽科技”企業將無所遁形,最終面臨信譽損失和監管處罰。事實上,一些“偽科技”企業的違規操作,還可能帶來稅務風險和聲譽損害。
虛增研發人員
將生產人員或管理人員充當研發人員,是一些“偽科技”企業的慣用手法。
現行政策規定,企業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時,需要企業滿足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等條件。同時,對于研發人員發生的薪酬支出,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還能按一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因此,虛增研發人員能讓企業更容易“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進而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并減按15%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明確,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加計扣除歸集范圍。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將非研發人員發生的費用歸集為研發支出,將面臨被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風險。因此,建議企業嚴格審核研發人員及其支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備足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資料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等資料,確保研發人員費用正確歸集。
夸大研發成果
一些企業在明知不滿足技術要求的條件下,仍然通過夸大研發成果、偽造資料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的企業甚至伙同中介機構,購買專利并讓事務所出具虛假的研發費用審計報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報告等,違規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騙取財政補貼,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流失。國家出臺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鼓勵政策,本意是激勵企業加強自主科技創新,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偽科技”企業弄虛作假獲得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違背了國家政策本意,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其中,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包括: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如果企業通過夸大研發成果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很難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科技創新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關鍵支撐。建議企業應堅持誠信經營,切實加強先進的自主核心技術攻關,積極研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切實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在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時,嚴格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準確判斷企業核心技術是否在規定技術領域、是否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滿足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等條件。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也應加強后續跟蹤管理,一旦發現不滿足任一條件,應主動放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偽造經營業績
偽造經營業績并非只發生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過程中。事實上,企業開展招投標、IPO等活動時,通常會面臨營業收入、現金流、凈利潤等指標考核,只有達到規定條件的企業,才能獲取相應資格。有些企業為符合要求,鋌而走險進行業績造假,試圖蒙混過關。
業績造假行為包括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虛增銷售收入是企業業績造假的常用手段之一,而虛增收入往往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例如,近期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生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為了在科創板上市,2019年至2021年,該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的情形下,以虛開發票的方式虛假銷售產品,并通過控制的關聯方及其他公司和個人銀行賬戶完成資金回流,虛增銷售收入超8000萬元,虛增利潤超5100萬元。對此,證監會對該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合計1150萬元罰款。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或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該公司除需要繳納上述罰款外,還面臨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補繳以前年度已經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虛開發票涉及的處罰等風險。
清除“偽科技”“假高新”,是維護市場公平的應有之義。實踐證明,“偽科技”“假高新”企業如果“帶病闖關”,終究會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稅收優惠享受、IPO等環節“露出馬腳”。對此,建議各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信息共享,打通監管“信息孤島”,更加高效地揭開企業“科技偽裝”,促使更多企業依法誠信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