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立潤 馬瀟 吳翠廣 董韓
環境保護稅自2018年開征以來,通過“多排多繳、少排少繳、不排不繳”的正向激勵機制,引導企業自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加強排污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筆者在實務工作中發現,由于環境保護稅政策專業性較強,部分企業未能準確掌握優惠政策適用條件,違規享受了環境保護稅優惠,從而引發稅務風險。
免稅主體范圍理解有誤
A公司是一家污水處理廠,位于某市工業園區內,專為園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A公司在進行環境保護稅信息采集時,按照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申報,并認為其可以享受環境保護稅免稅政策。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場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污水處理場所。
本案例中,A公司專為工業園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屬于政策規定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因此,A公司不符合免稅條件,需要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
減征當月監測數據不全
B公司采用委托監測方式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2024年第二季度,該公司認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B公司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自行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享受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優惠政策。實際上,該公司僅提供了4月的環保監測數據,5月、6月直接沿用了4月的數據。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在監測數據應用方面,《財政部 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采用委托監測方式,在規定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納稅人采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數據;當月無監測數據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
根據上述政策,B公司5月、6月無監測數據的,可以沿用4月的監測數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數據。如果B公司要享受環境保護稅減免優惠,則須按月提供監測數據,不能直接沿用同一季度不同月份的監測數據。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輔導,B公司進行了更正申報并補繳了相應稅款及滯納金。
申報材料準備不足
C公司是一家從事黑色金屬冶煉的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大量冶煉渣、粉煤灰等固體廢物,并將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C公司財務負責人擬申請享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免征環境保護稅的優惠政策,但其未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未報送固體廢物流向和數量相關資料,也未設立相關管理臺賬與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號附件1,以下簡稱26號公告附件1)進一步明確,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的企業,可依據評價結果,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和有關規定,申請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以及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相關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財稅〔2018〕23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納稅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貯存量、處置量和綜合利用量,同時報送能夠證明固體廢物流向和數量的納稅資料,包括固體廢物處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資質證明、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復印件等。納稅人應當參照危險廢物臺賬管理要求,建立其他應稅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以及貯存、處置、綜合利用、接收轉入等信息,并將應稅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和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案例中,C公司申報材料明顯不足——既未按照26號公告附件1和所在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也未按照財稅〔2018〕23號文件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證實其業務真實性。因此,C公司需要滿足一系列的條件并按規定提交充分的證明材料后,才能申報享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免征環境保護稅優惠。
(作者系中國稅務報社霍志遠稅收宣傳工作室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