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文濤
近日,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進行了修訂。其中,主表的內容調整和2張表單的取消,將對企業納稅申報表的填報方式帶來一些改變,需要引起納稅人的高度重視。
主表“身份”得到進一步明確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對稅收與會計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并最終計算出年度應補(退)稅款,由一張基礎信息表、一張主表和多張二級明細表、三級明細表共同組成。
本次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為主表。實務中,部分納稅人可能會將其與整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混淆。因此,1號公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調整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進一步明確此份表單的主表“身份”。
同時,1號公告結合新收入準則、新租賃準則、新金融準則以及隨之修訂的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新格式,優化調整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部分行次,使其更能充分體現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稅法進行納稅調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稅收優惠數額、進行境外稅收抵免,最后計算應補(退)稅款的企業所得稅計稅流程。
具體來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的“利潤總額計算”部分,增設了與現行企業財務報表匹配的“減:研發費用”“加:其他收益”和“加:凈敞口套期收益、信用減值損失、資產處置收益(損失均以‘-’號填列)”等5個行次。同時,在“應納稅額計算”第22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和第31行“減:減免所得稅額”,分別增設了可自主增加的子行次。在“實際應補(退)稅額計算”部分增設了“稽查查補(退)所得稅額”“特別納稅調整補(退)所得稅額”行次,方便納稅人在稽查查處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后進行更正申報。
加計扣除填報方式調整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需要重點關注加計扣除填報方式的調整。
一方面,1號公告取消了二級明細表《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將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相關優惠事項整合至主表,納稅人可根據稅務總局網站“納稅服務”板塊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在主表相應行次選擇填報。本次修訂后,納稅人可根據《企業所得稅申報事項目錄》以及相關計算結果,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22行“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下設子行次,分別填報屬于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
另一方面,1號公告微調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行次,刪除了2024年度匯算清繳已不適用的原第L行以及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
舉例來說,2024年,A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為130萬元,按100%的比例加計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為130萬元。如果按照以往的填報方式,A公司在進行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先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該明細表在“本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行次生成的金額,再過渡至《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三、加計扣除”行次的金額欄中。該項數據與可享受的其他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的金額匯總后,生成主表“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填寫 A107010)”行次的數據。
本次修訂后,A公司僅需自行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22行新增設的子行次中,填報享受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同時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中填報具體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此處填寫的金額應為據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而非減免的稅額。
假設2024年,A公司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那么,在進行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A公司既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22行增設的子行次中自行選擇享受優惠的具體名稱、自行計算本年累計金額進行填報,也要在三級明細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中填報具體情況。
所得稅減免填報方式調整
本次修訂取消了《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以往企業通過該表單匯總至主表的本年享受減免所得稅優惠金額,改為直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31行“減:減免所得稅額”行下新增設的子行次進行填報。企業需要按規定填報其減免所得稅額優惠事項的具體名稱和本年累計金額。
對于同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和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來說,在進行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既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主表》(A100000)第31行“減:減免所得稅額”下設的子行次中,自行選擇享受優惠的具體名稱、自行計算本年累計金額進行填報,也要在三級明細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中填報具體情況。
根據1號公告,優化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诖?,筆者建議納稅人加強對1號公告的學習,盡快熟悉優化后的納稅申報表填報規則和重要變化點,確保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開展,防范填報錯誤帶來的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