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道泉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是指符合規定的行業企業在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口徑與企業申報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口徑基本一致,但在一些細節上存在不同。部分企業因為不了解二者的差異,造成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金額不準確,納稅申報表填寫錯誤等問題,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從事音樂設備及相關軟件產品的技術服務企業,2023年11月3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該企業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第40行“三、年度研發費用小計”金額為50584049.51元,《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第15行“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第1列“本年度”欄次金額為50584049.51元。A公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金額,與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要求歸集的金額一致。
稅務部門通過查看A公司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表等資料,發現該企業歸集的其他費用中,包含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支出7356.82元,研發人員的通訊費支出600元。A公司將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以及通訊費支出,計入表A107012第40行“三、年度研發費用小計”以及表A107041第15行“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第1列“本年度”欄次。
要點分析
A公司的上述填報并不準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文件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有關規定,“其他費用”是指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除另有規定外,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對比發現,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其他相關費用”可以包含職工福利費,但不應包含通訊費。而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時,其歸集的研發費用可以包含通訊費,但不包含職工福利費。據此,A公司將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以及通訊費支出,計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兩個口徑下的研發費用,納稅填報并不準確,應按照政策規定的統計口徑修改納稅申報表。
可鑒之處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A公司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調增研發人員的通訊費支出600元,正確金額為50584049.51-600=50583449.51(元);A公司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歸集口徑歸集的研發費用應調增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支出7356.82元,正確金額為50584049.51-7356.82=50576692.69(元)。
A公司應修改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A107012第40行“三、年度研發費用小計”,具體金額修改為50583449.51;修改表A107041第15行“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第1列“本年度”欄次,具體金額修改為50576692.69。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朝陽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