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小李最近有些煩惱,她正在計算公司幾名外籍員工2024年度在境內的居住天數,發現不太對勁:鮑勃是按居民個人預扣預繳個稅的,但由于提前離職,居住天數并未滿183天;安娜是按非居民個人扣繳個稅的,但現在一算,居住天數居然超過了183天。這可怎么辦?
一、居民個人與非居民個人的區別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二、外籍員工在年度首次申報時無法準確判斷居住天數,按什么身份為其申報?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三、如果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時候,就需要按照下列情形進行操作。
1. 居民→非居民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2. 非居民→居民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溫馨提示:非居民個人轉為居民個人后,匯算清繳需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適用稅率及特殊計稅項目都將發生變化,要注意由此產生的補退稅。
3. 預計境內居住天數≤90,實際>90(或協定居民預計境內居住天數≤183,實際>183)
無住所個人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境內居住天數累計不超過90天,但實際累計居住天數超過90天的,或者對方稅收居民個人預計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不超過183天,但實際停留天數超過183天的,待達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終了后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就以前月份工資薪金所得重新計算應納稅款,并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