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牧雛
12月9日,國家電影局在海南省三亞市啟動“跨年賀歲 喜迎新春——全國電影惠民消費季”。本次消費季從2024年12月延續至2025年2月,覆蓋賀歲、元旦、春節等重要電影檔期,惠及全國電影觀眾。電影行業可以分為制片方、發行方、院線、電影院四類主體。從稅收角度分析,不同主體的收入類型不同,適用的增值稅稅目、稅率不同,相關主體應結合自身特點規范稅務處理,有效防范稅務風險。
制片方
制片方,是從事影片生產的企業,將資金、演員、劇本等要素整合,制作成電影后投放市場的企業。制片方的收入通常包括電影制作收入、轉讓版權收入、廣告收入等。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經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的主體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一條第(三)項明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此外,制片方取得的廣告收入,按照“廣告服務”稅目,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筆者發現,一些制片方可能存在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等問題。一般來說,電影拍攝過程中,制片方需要租賃場地、服裝、設備等,部分服裝、設備向團隊或個人臨時租借,以現金支付結算。同時,電影拍攝過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群演、臨時人員等,制片方通常不與此類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工資日結。這些情況下,制片方較難取得合規的發票。個別電影制作企業通過不合規憑證入賬,甚至購買虛開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引發稅務風險。
基于此,筆者建議制片方加強稅前扣除憑證的合規管理,督促合作方開具真實準確的增值稅發票。同時,建立高頻疑點篩查機制,定期對成本費用列支的原始憑證進行抽查復核,發現費用科目列支有誤、扣除憑證不合規范等問題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并對異常波動的成本費用科目查明原因,排除虛列成本風險。對于未簽署勞務協議但實際發生勞務合作的個人,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發行方
發行方,是取得影片的發行權,為放映企業或電視臺、互聯網等放(播)映單位提供影片的拷貝、播映帶、網絡傳輸等業務活動的機構。發行方的收入通常包括電影發行收入、渠道代理服務收入、廣告收入等。
根據6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經批準從事電影發行的主體取得的銷售電影發行收入,免征增值稅。同時,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此外,發行方取得的渠道代理服務收入,按照“經濟代理服務”稅目,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取得的廣告收入,按照“廣告服務”稅目,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實務中,一些發行方可能存在廣告宣傳費列支不準確問題。電影行業發行方的廣告宣傳費品目繁雜、金額巨大,包括媒體推廣費,廣告投放費用,首映禮、路演、粉絲見面會費用等。因廣告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核算中為限額扣除,個別電影企業將廣告宣傳費在成本、其他費用中進行錯誤列支,產生所得稅稅前扣除風險。
此外,為保底發行,一些制片方可能與發行方形成“對賭”協議,即雙方會對未來收益的分配達成協議:如果票房收入沒有達到預期的保底金額,發行方仍向制作公司支付保底金額的價款,損失全部由發行方承擔;如果票房收入超過預期的保底金額,發行方將在超過部分的票房分配中占據更大比例。實務中,個別發行方通過自行購買票房、“幽靈影院”虛假排片等方式偽造票房,產生票房收入與申報收入不一致的稅務風險。
筆者建議發行方準確核算廣告宣傳費用,保存與真實業務對應的原始憑證,不僅需要合規的發票,還要有與之對應的支出證明、佐證材料等。根據支出費用的實質業務內容,發行方應合理準確劃分廣告宣傳費用與其他費用。同時,合理利用保底發行,在簽訂對賭協議前,充分考慮現有稅收政策規定,將稅務風險納入業務評估范圍,提前與稅務部門溝通交流,避免政策適用問題給企業帶來損失。
院線
院線,是以若干家影院為依托,對各連鎖影院實行統一品牌、統一排片、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的機構。院線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收入、加盟費收入、票房分賬收入等。一般來說,院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管理收入,按照“企業管理服務”稅目,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取得的加盟費收入,按照“無形資產”稅目,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筆者發現,在分賬結算模式下,制作方、發行方、院線、影院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比例,將影片發行、放映業務中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費用進行分配。影片上映后,根據分賬協議,院線會將對應的票房收入計入應收賬款。個別院線為了少繳稅款,通過調節應收賬款、延遲確認收入等,調節利潤,致使產生稅務風險。同時,部分院線選擇與網絡平臺合作進行互聯網銷售,在影片版權互換過程中,互換雙方均應視同銷售處理。實務中,個別院線忽視了這一要點,未按規定進行視同銷售處理。
筆者建議院線規范收入核算,在分賬模式下根據票房收入取得的實際時間,按規定及時確認收入,杜絕隨意調節。同時,重點關注互換版權、贈送影票、免費觀影等特殊業務,及時進行視同銷售處理,避免少計收入、少繳稅款等稅務風險。
電影院
電影院是指擁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電影放映設備和相應的放映場所,從事營業性電影放映業務的企業。電影院的收入通常包括電影放映收入、廣告收入、賣品收入、場地租賃收入等。
根據6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經批準從事電影放映的主體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此外,電影院取得的賣品收入,按照“銷售貨物”稅目,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取得的場地租賃收入,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稅目,適用9%的增值稅稅率;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從收入類型看,電影院有電影放映收入、廣告收入、賣品收入等,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從計稅方法看,既有一般計稅又有簡易計稅。電影院需對上述兼營項目分開核算,并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按免稅項目及簡易計稅項目的銷售額占比進行轉出,避免因核算混亂、錯誤適用簡易計稅政策等產生相關涉稅風險。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坪山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