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冬青
今年“雙十一”購物狂歡節戰況正酣,在多項消費補貼政策刺激和平臺互聯互通的加持下,直播帶貨行業迎來了銷售高峰。各大直播間紛紛曬出亮眼戰報,截至10月底,“雙十一”購物狂歡節淘寶近6000個品牌成交增速高達500%,抖音近8000個品牌成交額同比增長超200%,小紅書成交破千萬元的商家數同比增長超3.3倍。需要注意的是,主播取得帶貨收入須及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將面臨稅務風險,并可能帶來聲譽損害。
風險點1:轉換收入性質
◎典型案例◎
網紅李某是一名主播,因其影響力不斷增強,于2023年開始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在直播平臺為某銷售商家帶貨。2023年,李某共取得銷售商家給予的500萬元帶貨傭金和直播平臺給予的100萬元其他傭金收入。李某將上述600萬元收入全部列為個人名下個體工商戶收入,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也就是說,李某取得的收入應當歸類為綜合所得,通過個人名下的個體戶申報經營所得的行為,屬于轉換收入性質的行為——李某并非銷售商家或者直播平臺的員工,以個人名義取得的600萬元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銷售商家和直播平臺應分別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同時李某應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由于經營所得的最高稅率低于綜合所得的最高稅率,實踐中,有的主播會將自己取得的原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收入,違規轉化為經營所得,從而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目的。由于直播帶貨的市場參與者較多,包括銷售商家、消費者、主播、直播平臺、經紀公司等,且主體間合作模式多樣,容易混淆收入性質。
直播帶貨模式總體上可分為三類:第一類,主播作為經紀公司、銷售商家或者直播平臺的員工,與經紀公司、銷售商家或者直播平臺存在勞動雇傭關系。直播取得的相關收入由經紀公司、銷售商家或者直播平臺取得后,再以工資薪金及獎金的形式發放的,應認定為主播的工資薪金所得,由經紀公司、銷售商家或者直播平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類,主播成立個人工作室等形式以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名義與銷售商家、直播平臺簽訂協議進行直播帶貨的,那么其從銷售商家或者直播平臺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自行進行納稅申報。第三類,主播以個人名義直接在直播平臺為商家帶貨的,其與銷售商家、直播平臺僅僅是簡單的勞務合作關系,銷售商家與直播平臺應該分別就銷售傭金和其他傭金收入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
風險點2:改變征收方式
◎典型案例◎
張某是一名主播,于2020年底在某經濟開發區注冊成立了一家個人獨資企業。2021年至2023年,張某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與抖音、淘寶等直播平臺合作,從事直播活動并合計取得傭金等收入1300萬元。張某注冊個人獨資企業所在的經濟開發區,為扶持新型業態的發展、吸引稅源,將銷售貨物經營所得的核定征收率設定為0.4%,張某2021年至2023年均按照0.4%的核定征收率,以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風險分析◎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如納稅人存在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不設置賬簿,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等情形之一的,稅務局有權進行核定征收?!秶叶悇湛偩株P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查賬征收管理;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依法嚴格實行核定征收。
實踐中,一些高收入主播往往具備建賬能力卻不建賬,出于逃避稅款的目的選擇在一些經濟開發區注冊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并直接以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名義與直播平臺合作,將取得的收入按照較低的核定征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破壞了市場的統一性和公平性。
2022年3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稅總所得發〔2022〕25號),明確指出,網絡直播發布者開辦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對其原則上采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所得稅。某知名主播黃某(網名薇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設立多家無實質運營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將直播取得的勞務報酬轉換為經營所得后通過空殼企業套出,并借助“稅收洼地”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最終偷逃稅約7億元。杭州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相關規定對黃某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
對于選擇入駐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的企業,應當確保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資產、獨立的財務核算機制及與業務相匹配的業務往來人員,同時需真實從事與直播等業務相關聯的經營性行為。
風險點3:虛列成本費用
◎典型案例◎
自然人陳某是一名“吃播”博主,一般白天錄“吃播”視頻,晚上直播賣各類食品,全年無休。陳某注冊了一家名為甲食品銷售店的個體工商戶,自2022年開始,因直播獲取的銷售收入,采用查賬征收方式,以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在核查甲食品銷售店2022年至2023年經營所得申報情況時,發現其成本費用率超過95%,故要求陳某提供記賬憑證。
通過比對,稅務部門發現以下問題:一是甲食品銷售店將每月支付給陳某1萬元的工資薪金所得在稅前列支;二是甲食品銷售店取得的發票中含有陳某個人消費的一些高檔服裝、豪車,僅部分用于直播和商務活動使用,并在稅前全額列支;三是陳某父母租住豪宅發生的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在稅前列支。
◎風險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公布、第44號修正)規定,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個體工商戶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案例中,陳某1萬元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陳某個人消費的高檔服裝和豪車,僅部分用于直播和商務活動使用,屬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按照40%的比例扣除;陳某父母租住豪宅發生的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屬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甲食品銷售店將上述支出在稅前全額列支,屬于虛列成本費用的情況,須在納稅調增后補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部門提醒,按照經營所得申報的直播收入和成本費用,應嚴格遵守稅收法規,如實申報,避免因虛列成本費用面臨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前灣新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