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爽 吳盼
光電信息技術是由光學、光電子、微電子等技術結合而成的多學科綜合技術,涉及光信息的輻射、傳輸、探測以及光電信息的轉換、存儲、處理與顯示等眾多內容。光電信息產業是長春市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產業,也是孕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載體。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積極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已形成產業特色突出、技術領先、配套服務完善的光電產業園區。據統計,全區光電信息產業產值同比增長42%,全面邁上發展快車道。近年來,國家出臺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助力產業發展,光電信息企業在具體適用政策時,需注意常見涉稅問題,避免產生稅務風險。
出口業務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A公司是生產激光類產品的高新技術企業,已在《2023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名單》中。2024年7月,A公司根據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提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網站上重新提交了申請,經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后進入2024年度可享受該項政策的名單。A公司按月適用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5%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政策,每月享受優惠金額約45萬元左右。2024年8月,A公司在電子稅務局上收到了風險提示:先進制造業企業存在出口對應進項稅額未剔除。A公司對此不解,向主管稅務機關表達了疑問:企業是根據申報系統中自動帶出的“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本期發生額進行的填報,怎么會出現風險疑點?
◆政策分析◆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第五條規定,先進制造業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主管稅務機關分析,A公司主營業務中有出口業務,企業在增值稅主表申報了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但在申報表附表四“二、加計抵減項目”第八行“本期調減額”中未申報相關數據。因此,風險指標直接篩出A公司6月存在出口貨物行為,但出口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未進行加計抵減額調減。經主管稅務機關輔導后,企業調整申報補繳稅款23.48萬元,并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風控建議◆
筆者提示,先進制造業在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時,應準確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對于出口業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尤其要特別關注和單獨核算。如果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值得注意的是,申報系統中帶出的數據,是以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為計提基數,未剔除出口業務對應進項稅額等不得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故需要企業根據自身經營情況核實后再申報,如果和企業實際情況不符,需要企業自行修改后再確認申報。在沒有核實的情況下盲目申報享受優惠政策,很容易出現稅務風險。
清單外企業不能按120%比例加計扣除
B公司屬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已經申請并被列入2023年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中。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轉發的“享受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中,并沒有該公司。B公司已經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120%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但是,B公司不在“享受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中,意味著B公司需要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調整為100%,并補稅74.45萬元。
◆政策分析◆
B公司為什么不能享受研發費用120%在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和“享受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是兩個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的清單,企業需要分別在地方發改委和工信部門網站上進行申請,清單也會分別列名,不可混用。只有被列入“享受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清單”中,才可以享受研發費用120%在稅前扣除。
◆風控建議◆
筆者提示,目前針對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很多,且多數需要企業在工信部網站上申請,并經多部門聯合確認后才可享受,不同類型的優惠政策有不同的申請途徑,企業需要仔細研讀稅收政策文件,準確適用政策。企業想要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從信息填報系統中查詢是否列入清單。同時,已列入清單的企業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稅收優惠政策(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期納稅政策除外),應重新申報。
外籍科研人員享受協定待遇不相同
C公司是一家從事光學研發的高科技企業,為進一步提升企業科研能力,聘請外籍科研人員開展項目研發活動。由于C公司與外籍科研人員簽訂的勞務合同均在3年以上,外籍科研人員已構成我國居民納稅人。C公司財務人員為外籍科研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不清楚這些科研人員的所得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政策分析◆
為鼓勵跨境教學與研究、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100多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這些稅收協定中絕大部分訂立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教研人員從事跨國(境)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取得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但是,不同的稅收協定(安排)對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規定不盡相同,外籍科研人員享受協定待遇不能“一概而論”。
比如,在按免稅條件規定的協定中,我國與保加利亞的協定限定從其到達之日起,5年內對其報酬免予征稅;與法國、英國的協定規定從其到達之日起停留時間累計不超過3年的,對其報酬免予征稅。按照免稅期限規定的協定中,我國與波蘭、阿聯酋、科威特約定的免稅期為5年;與日本、印度、西班牙等國約定的免稅期為3年;與白俄羅斯、巴基斯坦、菲律賓等國約定的免稅期為2年;與敘利亞約定的免稅期為1年。因此,C公司需要根據每名外籍科研人員的國籍以及我國與對應國家的稅收協定,對照該名科研人員的實際工作情況,判斷其能否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風控建議◆
筆者提醒,企業自行判定其外籍科研人員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需要注意留存外籍科研人員所屬國稅務當局開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外籍科研人員與企業的勞務合同、外國專家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企業的科研機構證明等資料備查。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