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屬于非金融企業,最近資金短缺需要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如果可以,準予扣除多少呢?
答:根據借款對象的不同,準予扣除的范圍也有所不同哦!別擔心,小編已經為您整理出來啦!
一:向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
【案例1】非金融企業A向金融企業B借款1000萬元,年利率為6%。年利息費用60萬元(1000×6%)準予在稅前全額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業(非關聯方)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案例2】非金融企業A向非金融企業C(非關聯方)借款1000萬,年利率為8%,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
年利息費用=1000×8%=80(萬元);
扣除限額=1000×6%=60(萬元);
80萬元>60萬元
準予在稅前扣除60萬元。
三:向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案例3】非金融企業D(關聯方)對非金融企業A的權益性投資額為1000萬。非金融企業A向非金融企業D(關聯方)借款2500萬,年利率為8%,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6%。
年利息費用=2500×8%=200(萬元);
扣除限額=1000×2×6%=120(萬元),雙限額。
200萬元>120萬元
準予在稅前扣除120萬元。
四:向自然人借款
情形一: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參照渠道三的扣除限額。
情形二:向除情形一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參照渠道二的扣除限額。
①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②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五: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
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