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澤方
2024年1月,財政部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發布了《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以進一步規范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和管理行為,加強公益事業捐贈收入財務監督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新《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明確基本概念
為規范納稅人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新《辦法》首先明確了相關的基本概念。其中,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以下統稱公益性單位)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公益事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對公益事業范圍的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對慈善活動范圍的規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
新《辦法》第六條明確,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的基本內容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制章、票據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校驗碼、開票日期、二維碼(條形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元)、金額合計(大寫)/(小寫)、備注、其他信息、收款單位(章)、復核人、收款人等。捐贈人需要檢查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基本內容各要素是否齊全,規避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在票據這一形式要件上的風險。
與相關稅收規定銜接
新《辦法》規定,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同時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廣運用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實現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這與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高度一致——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也可作為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新《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自愿、無償原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而原《辦法》關于公益事業捐贈票據開具單位,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未限定為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可見,根據新《辦法》,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才能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一致。
需要注意的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益性單位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填開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公益性單位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以下簡稱27號公告)第十三條指出,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相較于27號公告,新《辦法》沒有強調捐贈方必須出具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證明。但從合規性角度考慮,筆者建議受贈方在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時,盡可能在取得相關證明的情況下,再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新《辦法》還規定,公益性單位應當按票據號段順序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填寫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對于電子或紙質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填寫錯誤的情形,新《辦法》分別作出明確:公益事業捐贈電子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開具紅字電子票據;公益事業捐贈紙質票據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紙質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此外,新《辦法》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一般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核發使用,不得跨行政區域核發使用,但本地區派駐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益性單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