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x企業的宋會計與稅務干部小劉發生以下對話:
小劉:宋會計,2020-2021年度,你公司將部分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轉包他人,取得對應服裝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的?
宋會計: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發票的當月,通過發票系統勾選抵扣了進項稅額。
小劉:那是否將上述發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上述發票是否參與到你公司出口退稅和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的計算?
宋會計:沒有做進項稅額轉出。我公司在抵扣稅款的當月申請了出口退稅,并在2022年申請了增值稅留抵退稅。
癥狀分析
● 具體表現:X企業是一家主要從事服裝加工及進出口業務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該企業2020年~2021年開展來料加工復出口和服裝加工出口等業務。由于企業生產能力受限,因此將部分來料加工業務未經批準交由其他服裝加工企業進行加工,X企業取得服裝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214.23萬元,稅額27.85萬元。企業將上述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27.85萬元,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相關增量留抵退稅的規定,在2022年4月申請留抵退稅37.75萬元。
● 診斷項目:X企業2020年~2021年度開展來料加工業務取得的服裝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相關進項稅額27.85萬元,核實是否符合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情況?
診斷意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p>
因此,X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應該按照用于征、免稅項目進行具體劃分,對用于免稅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一)項適用范圍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第(二)項第一目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因此,X企業開展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取得上述專屬于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27.85萬元,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不得參與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的計算。
第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X企業因未轉出上述專屬于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27.85萬元,申請并取得的留抵退稅20.17萬元,出口退稅款7.68元,應當依法追繳。
處方建議
符合留抵退稅和出口退稅規定的企業在申請留抵退稅時,應當仔細核查取得進項稅額的具體情況,尤其是經營中存在多種計稅方式的出口類型企業更應如此。建議同時適用出口退稅和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企業,要在日常經營中及時核對企業取得的進項稅額在各種收入劃分中是否準確,針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及時作進項轉出處理,避免出現在申請留抵退稅和出口退稅方面的稅收風險。
最終結論
由于X企業對來料加工復出口相關業務以及出口退稅和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掌握得不夠細致,在2020年~2021年開展來料加工業務和服裝加工出口業務的過程中,將取得專屬于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進項稅額27.85萬元,在當月勾選抵扣未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導致企業出現了多申請留抵退稅和出口退稅款的情況。因此,稅務機關對該企業作出追繳出口退稅、留抵退稅的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