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在進行中。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以下簡稱“寧夏12366熱線”)數據顯示,2月以來,虧損彌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咨詢近1000通,咨詢問題主要聚焦在虧損彌補年限、特殊情況下的虧損彌補等。
困難行業:
2020年度虧損可結轉8年
企業日常經營中,出現虧損很正常。一般來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彌補虧損年限為5年。特殊情況下,虧損彌補年限可延長至8年或10年。在寧夏12366熱線接到的咨詢里,不少納稅人咨詢困難行業彌補虧損的事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和電影行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具體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電影行業限于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等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困難行業、電影行業可在8年內彌補的,僅為2020年度的虧損,這些行業其他年度的虧損彌補期限仍為5年。舉例來說,甲餐飲公司屬于8號公告中所規定的困難行業,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響虧損較大,虧損30萬元;2021年經營情況有所好轉,但仍處于虧損狀態,虧損5萬元。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也就是說,2020年度的虧損,可彌補至2028年;2021年度的虧損,可彌補至2026年。虧損超過彌補期仍未彌補完的,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討論的虧損,是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而非企業會計核算的虧損額。
特殊企業:
虧損最長可結轉10年
現行政策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等多部門下發文件,明確上述企業在獲得資格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可以在獲得資格后繼續結轉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具體來說,《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明確,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以下簡稱“45號公告”)明確,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也就是說,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以此類推。
例如,乙企業2015年度虧損350萬元,2016年度虧損200萬元,2017年度虧損50萬元,2018年度所得為50萬元,2019年度所得100萬元,2020年度所得50萬元,2021年度所得100萬元。
乙企業如果不具備資格,2015年度的虧損只允許結轉彌補5年,即從2016年度開始彌補虧損,最長可彌補至2020年。因2016年度、2017年度為虧損,沒有可彌補的金額,那么到2020年度結束,可以用2018年度—2020年度的所得共200萬元(50+100+50)彌補虧損,2015年度剩余的150萬元(350-200)不能再繼續彌補。
乙企業如果2020年度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根據財稅〔2018〕76號文件,其2015年度虧損的350萬元,最長可以彌補10年。也就是說,2015年度虧損的350萬元,可以用2018年度至2021年度的所得彌補,剩余的50萬元虧損(350-50-100-50-100)還可以繼續彌補,直至2025年度。
政策性搬遷:
可以減除停產年度
在企業日常經營中,會有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持續生產經營期中斷,從而影響企業彌補虧損。尤其是政策性搬遷這類特殊事項,考慮到企業在搬遷過程中可能處于停產狀態,在此期間很難產生彌補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
為緩解政策性搬遷企業壓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公告”)明確,凡屬于規定的政策性搬遷,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例如,丙企業2016年度發生虧損,按規定應在2021年之前彌補,但2019年—2022年因發生政策性搬遷停產。根據40號公告,丙企業可以從5年期限中減除搬遷年度次年(2020年)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2021年),即丙企業2016年度的虧損實際可以在2023年之前彌補。
特殊情況下,一些企業在搬遷中不影響生產,這種情況下企業仍然會產生可彌補虧損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需要按照5年彌補期限執行,不能從中減除搬遷期間所跨年度。
(供稿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