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澤方
稅收優惠政策適用情況,是絕大部分企業十分關注的重要事項之一。對企業來說,可以適用多種稅收優惠政策時,如何在合規前提下用好用足稅收優惠,十分考驗企業水平。特別需要提醒企業的是,在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時,尤其要重點關注適用條件。最近,筆者就遇到了一個典型案例: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同時,又享受了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
典型案例
稅務機關在對甲公司進行納稅輔導時發現,其2021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適用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同時,該公司2019年至今適用了增值稅加計抵減10%的優惠。稅務人員敏銳意識到,前者針對的是制造業企業,后者針對的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稱“四項服務”)的企業,怎么可能同時享受呢?
經稅務機關核實,甲公司所在的行業為“研發和技術服務業”,銷售額占比為70.54%,可以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但由于其不屬于制造業企業,2021年度的研發費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適用加計扣除。最終,甲公司補繳了企業所得稅17萬余元,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
風險分析
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2019年發布實施的優惠政策之一。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或15%(2023年改為5%或10%),抵減應納稅額。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范圍,為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確定。
加計扣除是近年來力度不斷增加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1年起,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兩個優惠政策,都要求相應的比例超過50%。四項服務收入占比超過50%,則可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制造業收入占比超過50%,則能按照100%的比例,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加計抵減對應的四項服務,是以有償方式提供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活動,而制造業收入所對應的制造活動,主要指經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后成為產出新產品的活動。顯然,如果企業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半數以上,其作為“制造業”企業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過50%。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只要在2021年度同時享受了加計抵減政策和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問題的。39號公告第七條同時規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因此,企業2021年能否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依據其2020年度的銷售額確定。假設本案例中,甲公司2020年度研發和技術服務收入超過50%,2021年度適用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2021年度,該企業主營業務轉變為變流器制造,當年制造業收入達到50%以上,2022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這種情況下,甲公司2021年度就有可能同時享受研發費用100%加計扣除和增值稅加計抵減。
實操提示
每個優惠項目都有自己的適用條件,企業在同時享受多種稅收優惠時,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個優惠項目的條件。比如,增值稅加計抵減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一個是增值稅優惠,一個是企業所得稅優惠,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是能夠同時享受的。不過,企業如果滿足了加計抵減條件,極大可能將不屬于制造業企業,也就無法按照100%的比例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雖然《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定,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區分是否為制造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但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間,仍然只有制造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在進行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格外關注這一細節。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屬于生活服務業中的住宿業、餐飲業、娛樂業、商務服務業,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業等行業,則屬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負面清單行業,不能同時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