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那么勞務派遣服務涉及哪些稅收政策呢?
一、企業所得稅
1. 小型微利企業判定
問:如何判斷我公司是否是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規定,符合條件的從業人數是否包含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答: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支出應該如何在企業所得稅進行稅前扣除?
答: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3.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人員人工費用歸集
問:我公司在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人員人工費用歸集是否包含勞務派遣員工?
答:包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的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4. 高新技術企業人員人工費用歸集
問:我公司屬于高新技術企業,人員人工費用歸集是否包含勞務派遣員工?
答:包含。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中的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政策依據】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及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5. 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抵扣優惠
問:我公司屬于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了另一家企業滿2年,目前想要享受“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在判斷其是否屬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時,從業人數是否包含其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
答:政策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二、增值稅
1. 增值稅計征方法
問:我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應如何計征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我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應該如何計征增值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 增值稅發票開具
問:我公司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并選擇差額納稅,差額部分能否開具專用發票?
答: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