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曉玲
問題
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發生交際應酬費用。企業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用稅前扣除注意事項有哪些?
案例
A公司為北京互聯網企業,張某為A公司的銷售部經理。張某出差到上海拜訪代理商B公司,發生如下費用是否屬于業務招待費:
1. 張某請B公司的負責人吃飯并送一盒茶葉給負責人,該餐費和茶葉支出是否屬于業務招待費?
2. 張某報銷工作期間的餐費,該支出取得餐飲發票,是屬于業務招待費還是福利費?
3. A公司在某酒店舉辦代理商大會,開會期間發生的與會議相關伙食費取得餐飲發票,該項支出是否屬于業務招待費列支范圍?
分析
一、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依據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政策主要為以下四條: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開辦(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二、確定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稅法并未明確界定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招待費用。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因發生業務招待行為而產生的費用一般作為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通常包括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宴請客戶及因接待業務相關人員發生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向客戶及業務相關人員贈送禮品等開支。
企業需要注意餐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區別和聯系。業務招待費包括餐費,但是企業發生的餐費不等同于業務招待費,可能是福利費等其他費用支出。企業主要從餐費發生的原因、性質、目的、用途、對象等方面進行區分,用于招待客戶的餐費應當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處理,不得分解計入其他項目。
同時企業還需要注意區分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別和聯系。不能將業務招待費列支范圍的支出,作為會議費等可直接稅前扣除的費用支出扣除;也不能將業務招待費列支范圍的支出,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
【如上例】A公司為北京互聯網企業,張某為A公司的銷售部經理。張某出差到上海拜訪代理商B公司,張某請B公司的負責人吃飯并送一盒茶葉給負責人,該餐費和茶葉支出屬于業務招待費。但如果張某報銷工作期間的餐費,該支出雖取得餐飲發票,但不屬于業務招待費而應作為福利費。
A公司在某酒店舉辦代理商大會,開會期間發生的與會議相關伙食費取得餐飲發票,該項支出也不屬于業務招待費列支范圍。
三、留存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資料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取得合規稅前扣除憑證,稅前扣除憑證包括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同時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例】C公司為咨詢公司,C公司員工李某在某餐飲公司招待客戶,取得該公司開具的餐飲發票。C公司在報銷該項支出時,除取得合規餐飲發票外,還應有招待目的、招待人員、招待時間地點等信息的內部審批文件。
四、注意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類企業,其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計算基數還包括從被投資企業(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股票)轉讓收入。
【例】D公司為北京食品制造企業,E公司為D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從事食品銷售業務。2021年D公司取得食品銷售收入2600萬元,房屋出租收入300萬元,取得E公司分紅收入200萬元;因鄭州洪災D公司將市值100萬元自制食品捐贈給紅十字會。D公司2021年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計算基數為3200萬元(2600+300+200+100)。
五、注意籌辦期間的特殊規定
企業在開辦(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此情形下企業在稅前扣除其業務招待費時,不受“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條件的限制。
【例】F公司為新建啤酒廠,2021年處于籌建期在建設廠房階段。2021年度發生與籌辦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50萬元,則應將30萬(50×60%)計入企業籌辦費,按籌辦費規定稅前扣除。
優稅智云邱曉玲分析:
注意:未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才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會計上計提的但未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業務招待費的60%為可以限額扣除的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40%和超限額部分,在當年不得稅前扣除,也不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例】D公司為北京食品制造企業,E公司為D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從事食品銷售業務。2021年D公司取得食品銷售收入2600萬元,房屋出租收入300萬元,取得E公司分紅收入200萬元;因鄭州洪災D公司將市值100萬元自制食品捐贈給紅十字會。
D公司2021年度業務招待費列支500萬元,其中計提業務招待費200萬元、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300萬元。
D公司計提未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20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
由于300×60%=180(萬元)。
D公司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3200×5‰=16萬元<180萬元
因此,D公司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6萬元。
D公司應納稅調增484萬元(200+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