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湘 陳幼平
遺產稅是美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自誕生之日起便飽受爭議。一方面,它是政府調節財富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被視作對個人財產權的侵犯。
位于美國加州的赫氏古堡,游客常年絡繹不絕。由于難以承受高額遺產稅,城堡家族于1957年將城堡及附近莊園捐獻給了加州政府。如今,城堡作為加州的州立歷史公園對游客開放。
美國最早提出征收遺產稅是在1797年,當時是為了籌集軍費,但這一稅種很快被廢除。現代意義上的聯邦遺產稅是在1916年正式引入,主要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籌集資金。此后,在不斷的爭議聲中,遺產稅成為美國稅收體系中的一部分,并經歷了多次調整和改革。
從初步嘗試到推出《稅收法案》
19世紀末,隨著工業革命的發展,美國富豪的財富積累如同火山噴發,洛克菲勒、卡內基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們通過行業壟斷獲得巨額財富,而普通人卻生活在貧困與剝削之中。貧富差距急劇擴大的背景下,遺產稅作為一種調節財富分配的工具被提上了議程。
1894年,美國國會通過《威爾遜·戈爾曼關稅法》,其中包含了一項聯邦遺產稅條款,規定對超過1000美元的遺產征收2%的稅款。不過,這一條款很快遭到挑戰。第二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該法案中的遺產稅條款違憲,認為遺產稅屬于直接稅,而根據美國憲法,直接稅必須按各州人口比例分攤。由于《威爾遜·戈爾曼關稅法》中的遺產稅并未按此原則征收,因此被裁定無效。這一判決使得聯邦遺產稅的嘗試暫時擱淺。
1916年,美國國會通過《稅收法案》,正式將遺產稅納入聯邦稅收體系,標志著美國現代遺產稅制度的開端。當時,遺產稅允許遺囑執行人從總遺產中扣減喪葬費、管理費和有關債務及損失,并規定了5萬美元的免征額,最低稅率為1%,凈遺產超過500萬美元的適用10%的最高稅率。這一稅種的設立,標志著美國政府開始通過稅收手段干預財富分配,試圖緩解社會矛盾。
然而,遺產稅的開征并非一帆風順。反對者認為,遺產稅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侵犯,尤其是對通過合法手段積累財富的企業家和農場主的不公。支持者則強調,遺產稅有助于防止財富的過度集中,促進社會公平。這場爭論貫穿了整個20世紀,并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變化不斷演變。
從羅斯福新政到“特朗普稅改”
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的到來使美國社會對財富分配的關注度達到新高。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新政不僅擴大了聯邦政府的職能,也對稅收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1934年遺產稅稅率提高到60%,適用于凈遺產超過1000萬美元的部分;1935年提高到70%,適用于凈遺產超過5000萬美元的部分;1941年又調整為77%,這個稅率一直持續到1976年。這些舉措旨在通過對富人征稅,為政府的社會福利項目提供資金,同時緩解社會對財富不平等的不滿。
到二戰期間,遺產稅不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來源,也被視為愛國主義的一種表現,即富人有義務為國家戰爭努力貢獻更多力量。不過,戰后隨著經濟復蘇和保守主義的興起,遺產稅稅率又開始下調。20世紀80年代,美國總統里根的稅收改革開始降低遺產稅最高稅率,并提高了免征額。
進入21世紀,遺產稅進一步成為美國政治斗爭的焦點之一。2001年,小布什政府推出《經濟增長與稅收減免協調法案》,降低遺產稅最高稅率,提升了免征額度,并試圖在2010年取消遺產稅制度。然而,這一政策引發了激烈的爭議。反對者指出,取消遺產稅主要惠及的是富人,將加劇財富不平等。
2017年,特朗普政府的《減稅與就業法案》將遺產稅的免征額提高了1倍。由于免征額大幅提高,只有極少數富裕家庭的遺產會受到遺產稅的影響,這種加劇財富集中的做法,引發了關于遺產稅公平性的激烈辯論。
遺產稅爭議源自對財富與公平的不同理解
美國遺產稅的社會影響深遠而復雜。一方面,它被視為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工具。通過對巨額遺產征稅,政府可以獲得可觀的財政收入,用于教育、醫療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項目。遺產稅還被認為有助于打破“財富世襲制”,鼓勵后代通過自身努力實現成功,而非依賴家族財富。
另一方面,遺產稅也面臨著效率與公平的質疑。反對者指出,遺產稅可能導致資本外流和投資減少,影響經濟增長。例如,一些富豪通過設立信托基金或捐資給慈善機構來規避遺產稅,這不僅減少了稅收收入,也可能造成資源配置扭曲。此外,遺產稅對家族企業和小農場主的沖擊尤為明顯。由于這些資產的流動性通常較低,繼承人可能被迫出售部分資產以支付稅款,從而削弱了企業的競爭力。
更為重要的是,遺產稅的爭議反映出美國社會對財富與公平的不同理解。有人呼吁,財富的積累離不開社會的支持,富人應當通過稅收回饋社會。反對的聲音則主要強調,財富積累主要是個人努力的成果,政府無權通過稅收剝奪個人的財產權。這些價值觀上的分歧,使得遺產稅將可能長期成為美國政治、社會爭論的重要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