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志新 魏天騏
8月15日是第二個全國生態日。綠色稅制的有效實施不僅涉及政府決策,還需要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主體的參與和支持。建議通過構建綠色稅制社會聯動機制,完善常態化社會對話和反饋渠道,確保各方能夠公平、充分地表達訴求,進而提升政策設計科學性和可行性。
8月15日,是第二個全國生態日。這個標志性的紀念日,體現了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堅定決心。近年來,我國持續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取得了顯著進展。其中在稅收方面,已逐步建立起以環境保護稅為核心,以資源稅、消費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為補充,包括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四方面的稅費優惠政策,并覆蓋資源開采、生產、流通、消費、排放全過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稅收體系。
浙江省湖州市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發源地,經過多年努力,當地走出了一條生態美、產業興、百姓富的可持續發展之路。圖為湖州市安吉縣由廢棄礦坑改造而成的“深藍計劃”景區,運營2年多來,已實現各類營業收入2000多萬元,為當地村集體分紅150萬元。
多項公開數據顯示,綠色稅收體系約束激勵機制有效提升了我國產業發展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有效拉動了綠色環保產業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例如,2022年,我國生態環保相關產業營業收入約2.22萬億元,比10年前增長約372.3%。
目前,我國綠色稅收體系基本成型,法治化進程取得實質性進展。但筆者認為,在機制設計、覆蓋面、調控力度與政策協調性、適應性等方面仍顯不足。例如,與主要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綠色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偏低,環境保護稅等綠色稅種的收入增長結構存在“倒U型”特點,即隨著稅收調控力度的加大,綠色稅收收入在達到一定規模后會開始逐步下降;已有綠色稅種引導企業綠色轉型、促進碳減排的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且未設置直接對碳排放征收的稅種;綠色稅收體系在建設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社會聯動機制,各利益主體難以充分表達發展訴求,政策設計也缺乏及時有效的反饋機制,政策適應性有待提高。
結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的“實施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政策和標準體系”“完善綠色稅制”等要求,筆者認為,完善綠色稅制,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應著眼解決好以下三組關系。
理解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辯證關系。綠色發展是對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價值觀念的全方位、革命性變革,是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應明確擴綠與減污并非是對經濟增長的抑制,而是在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基礎上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在當前面臨環境污染、經濟下行多重壓力的宏觀背景下,稅收政策設計應更加平衡和精細,審慎評估宏觀稅負對經濟增長的潛在負面影響。筆者認為,應采取“加減并舉”政策策略。一方面,通過合理提高和擴大資源稅及環境保護稅的稅率及類目,利用價格機制優化資源配置和使用,為環境治理提供充足財政支持。例如,適時將“揮發性有機物”“建筑固體廢棄物”等污染防治任務重、界定標準成熟的類目納入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及時推進水資源稅試點擴圍,逐步涵蓋森林、濕地等重要碳匯資源,適度提高煤、原油等資源稅稅率等。另一方面,同步出臺針對性稅收支持政策以維持宏觀稅負水平相對穩定,避免企業因多重約束性綠色政策疊加而承受過高的生產成本。例如,可以考慮完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研究資源保護型專用設備所得稅抵免機制、探索綠色技術研發稅收激勵措施,以及建立綠色投資加速折舊制度等。
處理好現有制度與制度創新之間的協同關系。鑒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碳稅制度,未能有效將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筆者認為,需考慮在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基礎上構建全面的碳稅體系。例如,在現有環境保護稅中增設石油、天然氣等資源型稅目,直接對碳排放征稅;對已有綠色稅種進行稅目稅率的改造,突出碳排放要素。在創新綠色稅收機制方面,應完善碳普惠制,即對小微企業、社區家庭和個人的節能減碳行為進行具體量化和賦予一定價值,在此基礎上建立以商業激勵、政策鼓勵和核證減排量交易相結合的正向引導機制,如廣東省的“碳普惠平臺”。研究制定碳定價回報機制,即根據碳排放水平課征碳稅的同時,采用漸進式、差異化方法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給予稅收返還,緩解碳稅對低收入群體的負面影響,倡導公眾形成綠色消費理念,以期更好實現綠色稅收“激勵相容”效果,保障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最大化。此外,建立碳稅政策與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等環境經濟政策的協同機制,避免政策重疊或沖突,并定期評估碳稅政策實施效果,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碳稅稅率和返還機制,以確保政策有效性和公平性。
協調好社會各參與方之間的利益關系。綠色稅制的有效實施不僅涉及政府決策,還需要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主體的參與和支持。企業是工作崗位的提供者、經濟增長的推動者、綠色發展的踐行者,其不僅是綠色稅制約束對象,還是綠色稅制完善及創新的主要推動主體。因此,筆者認為,立法機關在制定政策時,一方面,應通過構建綠色稅制社會聯動機制,吸引企業、非政府組織、學術界等多元利益主體參與,確保各方能夠公平、充分地表達其訴求;另一方面,完善常態化社會對話和反饋渠道,提高社會公眾參與度,將社會各界通過綠色稅制對就業、收入、消費作出的反應有效地傳遞給政策制定者,提升政策設計科學性和可行性,進而倒逼制度完善。
(代志新系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財政金融學院教授,魏天騏系中國人民大學財稅研究所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