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志遠 朱恭平
最近正值“金三銀四”招聘季,不少企業通過調整員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個人繳付比例,或為員工購買團體醫療保險等方式,改善職工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人才。此時,如果稅務處理不合規,很容易把好事兒辦“壞”。近期,筆者在對A公司涉稅事項進行審核時發現,A公司為員工購買保險后,由于稅務處理不當,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風險。
●風險點一:收到退回保險費未納稅調整●
A公司是一家從事船舶制造與加工的國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員工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A公司負責預扣預繳,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則由員工自行申報。2019年,A公司為改善職工薪酬待遇,下調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繳付比例,即由原來的8%、0.5%和2%,分別下調為1%、0.5%和1%。員工個人少支付的部分,由公司承擔并列入當期成本費用。根據所在市國資委的審計處理意見,A公司收回少扣員工2019年度款項500萬元。收到款項后,A公司將其沖減2020年度成本費用。記賬憑證內附職工繳款憑據和清單。
筆者認為,A公司收回員工退回的500萬元資金后,將其沖減2020年度成本費用,這一處理方式并不恰當。
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2019年,A公司按照職工薪酬待遇調整后的數額,實際支付了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將其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中,這里面就包括了按規定不應由A公司承擔的500萬元。因此,在辦理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A公司理應按照規定,對不應由企業負擔的這500萬元進行納稅調增,但事實上該公司未作調整。2020年,A公司收到這部分款項,應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更正申報,并補繳相應稅款。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還應承擔延遲繳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款的滯納金。
筆者在審核中發現,2019年,A公司財務部門按照調整后的比例,為員工辦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因此,企業須及時組織牽頭,輔導員工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更正申報。員工退回2019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質上是自己2019年度少申報了專項扣除。鑒于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工作已結束,對于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這三項保險費,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等途徑,登錄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申報系統,進行更正申報,在2019年相應月份補填個人退回的三項保險費金額,由系統自動生成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這種情況下,部分員工可能會產生退稅,因此,A公司財務部門應及時對員工進行專項輔導,協助員工準備相應資料,以便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審核事宜。
●風險點二:購買團體醫療險直接稅前扣除●
A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團體醫療保險合同》及補充協議。合同約定,A公司為全體員工購買保險,2020年投保人數為800人,員工綜合健康團體醫療保險基金額度為人民幣400萬元。其醫療理賠項目及范圍包括住院醫療理賠、門診醫療理賠和特殊病種職工門診藥費等,并制定了醫療理賠標準。A公司已支付該款項,收到了保險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并將相應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經查驗,A公司2020年共發放工資薪金總額6000萬元。
對于支付補充醫療保險費如何稅前扣除這一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A公司2020年發放工資總額6000萬元,按5%比例計算,2020年可稅前扣除的補充醫療保險費限額6000×5%=300(萬元)。A公司實際支付的金額為400萬元,因此,A公司應納稅調增400-300=100(萬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的規定,對企業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相應標準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之一,是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經查,A公司2020年為員工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所發生的400萬元支出,在保單憑證上并未注明稅優識別碼,不符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A公司應按照實際為每位員工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金額,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由于A公司辦稅人員并不清楚這一規定,在支付的當期,未按照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工作已經開始,A公司應及時告知每位員工,按每人平均享受的保險費用0.5萬元(4000÷8000),并入當期應稅收入總額,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揚州市稅務局,京洲聯信揚州稅務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