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撤銷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跨區域稽查局,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撤銷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自2025年3月28日起,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南寧市、百色市、崇左市區域內納稅人實施但未結案的稅務稽查工作,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口承接、延續辦理。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柳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區域內納稅人實施但未結案的稅務稽查工作,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口承接、延續辦理。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對桂林市、梧州市、賀州市區域內納稅人實施但未結案的稅務稽查工作,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口承接、延續辦理。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對北海市、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區域內納稅人實施但未結案的稅務稽查工作,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口承接、延續辦理。
二、原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在撤銷前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復議、訴訟后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則上由納稅人所在市稅務局稽查局對口承接、延續辦理。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