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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

            有效級別:發文日期:2025年1月24日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日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相關規定,現對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進行稅種認定時,應一并填報《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完成稅源采集。納稅人取水許可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整《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納稅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實際取水信息填報。

            納稅人有多個取水許可證的,應分別進行采集。納稅人一個取水許可證對應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年許可取水量,按照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分別進行稅源采集。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類型和取水用途進行取用水,確需改變取水用途的應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二、水資源稅按季申報,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水資源稅暫按年申報。按年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申報。按次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應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際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終了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納稅人在申報水資源稅時,申報的取用水量應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相應所屬期取用水量一致。

            四、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為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和屬于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統原因無法網上申報等情形的納稅人適用上門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門申報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屬于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應以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辦理上門申報手續的,除向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報表外,還應同時提交《取水量核定書》。未在納稅申報期內取得《取水量核定書》的,先按照實際取用水量申報納稅,取得《取水量核定書》后及時辦理更正申報。符合水資源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提交《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五、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取水口所在地是指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市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六、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本年度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項進行確定。

            七、本市水資源超載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八、納稅人享受水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備查資料包括與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有關的取水計量信息、產品產量信息、發電量信息等資料。納稅人應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九、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享受該優惠的納稅人應當將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證明材料內容應包括實施生態取用水的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態取用水起止時間、生態取用水水源類型、生態取用水量、生態取用水地點、委托協議等相關信息。

            十、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產品產量信息、對應產品分類水量信息及其佐證材料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會同市財政、稅務等部門公布本市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名單。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可減征本年度工業用水百分之二十的水資源稅。如發現納稅人存在無證取水、超許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自違法取用水行為發生之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如在當年發生更名、重組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形的,應當重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納稅人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并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

            十一、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且能單獨計量實際取用水量的部分,執行城鎮公共供水單位適用稅額,應單獨進行稅種認定和稅源采集。

            十二、疏干排水分為“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兩種情形。疏干排水的水資源稅按照排水量計征,納稅人應安裝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兩種計量設施。

            十三、水源熱泵分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種情形。回灌,是指將熱泵機組完成熱量交換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層的情形。

            十四、取水許可證到期仍需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及時辦理延續。取水許可證過期仍取水的,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醒后3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認定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25年1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7年12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36號)要求,北京市作為試點地區開展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試點工作。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聯合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2024年12月10日,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制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

            2025年1月,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聯合制發《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明確了本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等具體內容。為了進一步明確水資源稅政策執行口徑,細化水資源稅征管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會同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水務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二、水資源稅申報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納稅人應依據取水許可證信息等相關內容,認定稅種,填寫《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以下事項需重點關注:

            取水許可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部門申請調整《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納稅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實際取水信息填報《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時,申報的取用水量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相應所屬期取用水量應保持一致,納稅人對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稅源采集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每個取水許可證采集一條稅源,納稅人有多個取水許可證的,應分別采集。若一個取水許可證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的,納稅人應分別采集稅源。尤其是涉及特種取用水的,如洗車、洗浴等取用水情形。

            以納稅人A企業為例,A企業擁有1眼自備井,該井對應的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用途為服務業。A企業如需取水,一部分用于洗車店洗車用水,另一部分用于寫字樓日常辦公用水,則洗車店洗車用水應執行特種取用水稅目稅額標準,寫字樓日常辦公用水應執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稅目稅額標準。此情形的A企業,應先重新辦理取水許可證,待批復后,A企業再就特種取用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稅目稅額分別采集稅源,并將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分類年許可取水量填入相應稅源信息。

            四、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為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對涉及跨區取水的納稅人,應在不同取水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申報納稅。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市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五、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分為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統原因無法網上申報等情形的納稅人適用上門申報。如納稅人無法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經稅務機關調試系統后仍無法網上申報的,也可通過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水資源稅申報,上門申報時相關申報材料需齊全。

            六、對于超范圍取用水有哪些規定?

            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類型和取水用途進行取用水,需要超范圍取用水的應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相關手續。

            以納稅人B企業為例,B企業擁有1眼自備井,對應的取水許可證為工業用水。B企業取用水除用于工業生產外,還準備用于洗浴經營,此情形的B企業屬于超范圍取用水,應重新辦理取水許可證。

            七、水源熱泵相關規定有何變化?

            調整水源熱泵稅目稅額,將水源熱泵稅目設置由現行的“回收利用”“直接外排”兩檔,調整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檔。回灌,是指將熱泵機組完成熱量交換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層的情形。

            八、對農業生產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征管有何規定?

            為促進全市節約用水,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者水資源稅征收暫按年申報,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稅額不再區分種植作物類型,超規定限額的取水量統一按照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的標準征收。

            九、什么屬于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不屬于此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適用哪種稅額?

            集中式供水(飲水)工程單位包括鄉鎮公共供水單位和村莊供水站,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是指年度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量占總供水量60%以上,且屬于集中式供水(飲水)工程的單位。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本年度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項進行確定。相關納稅人適用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相關稅目稅額,暫按年申報,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其他集中式供水(飲水)工程單位參照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標準執行。

            十、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是未取得取水許可證,擅自取用水的;二是取水許可證過期仍取用水,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醒后30日內)提出許可延續申請的。

            十一、本公告的實施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與《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同步執行。

            編輯:李星紅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發文字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

            發布日期:2025-02-24

            為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相關規定,現對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在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進行稅種認定時,應一并填報《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完成稅源采集。納稅人取水許可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整《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納稅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實際取水信息填報。

            納稅人有多個取水許可證的,應分別進行采集。納稅人一個取水許可證對應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的,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年許可取水量,按照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分別進行稅源采集。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類型和取水用途進行取用水,確需改變取水用途的應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

            二、水資源稅按季申報,納稅人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水資源稅暫按年申報。按年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申報。按次申報繳納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納稅人應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實際取用水量,并于月度終了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納稅人在申報水資源稅時,申報的取用水量應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相應所屬期取用水量一致。

            四、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為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和屬于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統原因無法網上申報等情形的納稅人適用上門申報。

            納稅人在辦理上門申報手續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屬于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以及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應以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用水量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辦理上門申報手續的,除向稅務機關提交上述申報表外,還應同時提交《取水量核定書》。未在納稅申報期內取得《取水量核定書》的,先按照實際取用水量申報納稅,取得《取水量核定書》后及時辦理更正申報。符合水資源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還應提交《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五、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取水口所在地是指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市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六、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本年度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項進行確定。

            七、本市水資源超載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八、納稅人享受水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備查資料包括與納稅人享受優惠政策有關的取水計量信息、產品產量信息、發電量信息等資料。納稅人應當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實際取用水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實際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稅和減稅。

            九、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部門委托進行國土綠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態補水等生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享受該優惠的納稅人應當將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證明材料內容應包括實施生態取用水的納稅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態取用水起止時間、生態取用水水源類型、生態取用水量、生態取用水地點、委托協議等相關信息。

            十、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產品產量信息、對應產品分類水量信息及其佐證材料等。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會同市財政、稅務等部門公布本市工業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納稅人名單。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可減征本年度工業用水百分之二十的水資源稅。如發現納稅人存在無證取水、超許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自違法取用水行為發生之月起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納入名單的納稅人如在當年發生更名、重組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形的,應當重新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稅務等部門確定納稅人發生變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并及時對名單進行調整。

            十一、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且能單獨計量實際取用水量的部分,執行城鎮公共供水單位適用稅額,應單獨進行稅種認定和稅源采集。

            十二、疏干排水分為“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兩種情形。疏干排水的水資源稅按照排水量計征,納稅人應安裝符合要求的“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兩種計量設施。

            十三、水源熱泵分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種情形。回灌,是指將熱泵機組完成熱量交換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層的情形。

            十四、取水許可證到期仍需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及時辦理延續。取水許可證過期仍取水的,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醒后30日內)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認定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十五、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發布〈北京市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2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水務局
            2025年1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7年12月,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36號)要求,北京市作為試點地區開展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試點工作。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2024年10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水利部聯合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2024年12月10日,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水利部聯合制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

            2025年1月,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聯合制發《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明確了本市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等具體內容。為了進一步明確水資源稅政策執行口徑,細化水資源稅征管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會同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水務局聯合制定了《北京市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二、水資源稅申報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納稅人應依據取水許可證信息等相關內容,認定稅種,填寫《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以下事項需重點關注:

            取水許可證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稅務部門申請調整《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納稅人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應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實際取水信息填報《水資源稅稅源明細表》。

            納稅人申報時,申報的取用水量與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相應所屬期取用水量應保持一致,納稅人對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

            三、稅源采集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每個取水許可證采集一條稅源,納稅人有多個取水許可證的,應分別采集。若一個取水許可證適用不同稅目稅額標準的,納稅人應分別采集稅源。尤其是涉及特種取用水的,如洗車、洗浴等取用水情形。

            以納稅人A企業為例,A企業擁有1眼自備井,該井對應的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用途為服務業。A企業如需取水,一部分用于洗車店洗車用水,另一部分用于寫字樓日常辦公用水,則洗車店洗車用水應執行特種取用水稅目稅額標準,寫字樓日常辦公用水應執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稅目稅額標準。此情形的A企業,應先重新辦理取水許可證,待批復后,A企業再就特種取用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稅目稅額分別采集稅源,并將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分類年許可取水量填入相應稅源信息。

            四、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為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地點。對涉及跨區取水的納稅人,應在不同取水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申報納稅。納稅地點確需調整的,由市財政、稅務、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五、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有哪些?

            水資源稅納稅申報方式分為網上申報和上門申報,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水量情形的納稅人、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納稅人、以及由于信息化系統原因無法網上申報等情形的納稅人適用上門申報。如納稅人無法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網上申報,經稅務機關調試系統后仍無法網上申報的,也可通過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水資源稅申報,上門申報時相關申報材料需齊全。

            六、對于超范圍取用水有哪些規定?

            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上載明的取水類型和取水用途進行取用水,需要超范圍取用水的應先辦理取水許可審批相關手續。

            以納稅人B企業為例,B企業擁有1眼自備井,對應的取水許可證為工業用水。B企業取用水除用于工業生產外,還準備用于洗浴經營,此情形的B企業屬于超范圍取用水,應重新辦理取水許可證。

            七、水源熱泵相關規定有何變化?

            調整水源熱泵稅目稅額,將水源熱泵稅目設置由現行的“回收利用”“直接外排”兩檔,調整為“回灌”“回收利用”和“直接外排”三檔。回灌,是指將熱泵機組完成熱量交換后的水再注入同一地下含水層的情形。

            八、對農業生產取用水的水資源稅征管有何規定?

            為促進全市節約用水,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者水資源稅征收暫按年申報,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稅額不再區分種植作物類型,超規定限額的取水量統一按照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的標準征收。

            九、什么屬于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不屬于此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適用哪種稅額?

            集中式供水(飲水)工程單位包括鄉鎮公共供水單位和村莊供水站,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是指年度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量占總供水量60%以上,且屬于集中式供水(飲水)工程的單位。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對本年度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界定等事項進行確定。相關納稅人適用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單位相關稅目稅額,暫按年申報,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其他集中式供水(飲水)工程單位參照城鎮公共供水單位標準執行。

            十、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是未取得取水許可證,擅自取用水的;二是取水許可證過期仍取用水,且未在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醒后30日內)提出許可延續申請的。

            十一、本公告的實施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與《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和《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25〕66號)同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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