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全市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5%;保障性住房預征率為零。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0號,2019年第2號修改)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4年12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為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普通標準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調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的最低限,即1.5%。
二是明確保障性住房預征率為零。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稅款所屬期在2024年12月1日后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適用本公告的預征率。《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0號,2019年第2號修改)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例如,廈門市某納稅人開發了原預征率為2%的某房地產開發項目,2024年12月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4年11月的預繳稅款時,適用原預征率2%;2025年1月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4年12月的預繳稅款時,適用下調后的預征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