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江蘇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二、計征水資源稅的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目標值為10%,分階段逐步落實到位,具體為: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按15%執行,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按12%執行,2029年1月1日起按10%執行。
三、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分為循環式冷卻取用水和直流式冷卻取用水。其中,循環式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直流式按照實際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實際耗水量按實際取用水量的1%計量。
四、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地表水,免征水資源稅;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地下水,種植業免征水資源稅,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就其超過部分減按“其他行業”適用稅額的50%征收水資源稅。農業生產取用水規定限額由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明確。
五、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六、水資源稅收入按照25:75的比例在省與市縣之間分配。對于跨市縣取用水的,由兩地協商確定水資源稅收入分配比例,確有困難的,通過年終體制結算辦理有關調整事宜;對于同一設區市內跨市轄區取用水的,由各設區市確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
七、改革試點期間,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稅費負擔變動的,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八、開征水資源稅后,停止征收水資源費。本公告實施前多繳、緩繳或欠繳的水資源費,由原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退還或收繳。
九、水資源稅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本公告等有關規定征收管理。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稅務機關與財政、水利(水務)、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的協作機制,加強水資源稅征收管理。
十、本公告與《實施辦法》同步實施。原有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附件: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水利廳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