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投資和技術合作框架協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進出口關稅方面給予基里巴斯共和國最惠國待遇,對原產于基里巴斯共和國的進口貨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0)》(稅委會公告〔2019〕9號)適用最惠國稅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
有效級別:全文有效發文日期:2020年6月29日生效日期:2020年7月1日
海關總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投資和技術合作框架協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進出口關稅方面給予基里巴斯共和國最惠國待遇,對原產于基里巴斯共和國的進口貨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0)》(稅委會公告〔2019〕9號)適用最惠國稅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
編輯:陳燕虹
海關總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投資和技術合作框架協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進出口關稅方面給予基里巴斯共和國最惠國待遇,對原產于基里巴斯共和國的進口貨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0)》(稅委會公告〔2019〕9號)適用最惠國稅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