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柳 鄭英琳 俊峰
2021年新春佳節期間,不少銀行紛紛推出牛年生肖主題的賀歲產品——手鏈、吊墜等,造型多樣、款式新穎,并被賦予了美好的名稱和寓意,深受消費者歡迎。筆者發現,隨著銀行業務范圍的拓展,創新業務的增加,銷售金銀首飾成為銀行創收的重要來源。值得注意的是,銀行銷售金銀首飾,有消費稅納稅義務,千萬不能忽視。
案例:專柜很熱鬧,稅款未申報
A銀行是一家商業銀行,主營業務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銷售金銀首飾等。日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第三稅務分局)的稅務人員發現,該銀行的營業分支機構開設了金銀飾品專柜。經實地考察,稅務人員發現,看貨、買貨的顧客并不少,但該銀行沒有消費稅申報記錄,可能存在稅務風險。
分析:錯誤理解消費稅政策
稅務人員遂向A銀行財務人員了解其業務流程與稅務處理情況。
A銀行財務人員認為,銀行屬于金融企業,主營業務為辦理人民幣存款、貸款、結算,辦理票據貼現,代理發行金融債券等。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銀行的主營業務均不屬于應稅消費品,本公司也就無須申報繳納消費稅。
不過,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等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屬于消費稅應稅對象,并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該銀行財務人員錯誤地理解了消費稅相關政策,忽略了金銀首飾消費稅在零售環節繳納這一要點,造成該銀行近幾年在開展金銀首飾零售業務時,沒有按時申報繳納消費稅。
經過稅務人員的納稅輔導,A銀行財務人員重新梳理了企業業務流程,辦理稅費種認定,完成消費稅的補繳申報。最終,A銀行補繳了近幾年的消費稅、附加稅費,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共計100余萬元。
建議:優化消費稅內控流程
消費稅相關問題,在實務中往往容易被商業銀行忽視。
目前,銀行在售的貴金屬制品,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收藏類金銀制品,主要有金條銀錠、金銀紀念幣等為了資產保值增值持有的金銀制品;另一類是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等金銀飾品,以及珠寶玉石。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的相關規定,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珠寶玉石,應屬于消費稅的應稅對象;金條銀錠、金銀紀念幣等收藏類金銀制品,則不在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之內。
最近幾年,隨著消費者對黃金飾品的關注度不斷升高,商業銀行的黃金飾品銷售量持續上漲。然而,部分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與財稅部門未及時溝通,對稅收政策未能全面了解,也未能正確劃分零售業務中的消費稅應稅產品種類,導致企業沒有按時申報并繳納消費稅。因此,建議商業銀行,應發揮內部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功能,加強業務部門與財稅部門的聯系,將業務數據及時反饋至財稅部門,優化企業內控流程,加強與財稅部門的溝通,做好消費稅稅務風險的管控。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