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宮昕
財務報表是一面“鏡子”,全面反映著企業財務管理狀況和經營成果。對企業來說,通過對財務報表的涉稅事項進行梳理,能夠有效防范稅務風險。近日,甲市稅務局在對L集團下屬子公司J公司開展稅務風險應對時,就從財務報表數據中“讀”出了稅務風險。J公司最終根據規定進行風險自查,并補繳了相應稅款。
案例:“財務費用”中有“不明差額”
稅務人員對J公司的涉稅資料進行調查核實時發現,J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財務費用分別為-536萬元和-742萬元。對照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列報數據,利潤表中“財務費用”項目金額與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致,但利潤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欄次列報顯示,2018年發生額分別為-1350萬元和660萬元,2019年則分別為-1830萬元和738萬元。經計算,利潤表列報的“財務費用”中,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外,還存在“不明差額”,很可能隱含稅務風險。
分析:承銷費未按規定納稅調整
經與企業財務人員溝通,稅務人員發現,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外,該企業2018年和2019年財務費用中的其他支出,主要是公司為補充經營資金、擴大生產規模而發行公司債券時,支付給證券公司的債券承銷費,并已取得證券公司開具的普通發票。
據了解,該企業的公司債券分別于2018年、2019年經審批后發行。2018年6月,J公司發行的債券票面金額合計2億元,債券償還期限為2年,票面利率8%,承銷費154萬元;2019年4月發行的債券票面金額合計12億元,債券償還期限為3年,票面利率8.5%,承銷費350萬元。J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將發行的債券記入“應付債券”科目,未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債券”科目予以確認并核算,同時,該企業將相應承銷費一次性記入“財務費用”科目,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未按照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除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外,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由此,J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支付給證券公司的承銷費,應在初始確認時,計入應付債券的賬面價值中。同時,由于這兩筆承銷費符合稅收政策所規定的資本化條件,應隨著“應付債券”,在各年計提利息時,轉入各年的財務費用,分期扣除,而不是在發行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經計算,J公司2018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15.5萬元,2019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95萬元,并補繳相應企業所得稅款。
提醒:做好數據分析,防患于未然
2019年,財政部先后發布公告,對企業一般財務報表、合并報表的格式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財務報表對企業財務費用的信息列報要求更加詳細,企業財務人員應當充分結合財務報表數據進行涉稅事項分析,提前防范稅務風險。此外,按照規定,企業須準確區分相關成本、費用屬于資本性支出還是收益性支出。2020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即將到來,納稅人須按照規定,對應當資本化的支出資本化,并合規進行后續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