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建華 李芬芳 金琳 李祥林
在我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過程中,中醫藥無疑作出了重要貢獻。疫情防控期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優惠政策,允許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這為不少中醫藥企業減輕了開展生產經營的資金壓力。同時,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中醫藥企業向農戶收購中藥材,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并自行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然而,一些中醫藥企業卻利用自開收購發票之機,打起了“歪主意”。違法行為一經查實,不僅不能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而且將面臨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得不償失。
案例:騙取增量留抵退稅被處罰
甲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冊資本1000萬元,主營中藥飲片生產銷售、中藥材貿易業務。2020年3月,該公司被認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2020年5月,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退(抵)稅申請表》,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63.2萬元,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按程序審核退還了增量留抵稅額。
在后續的專項檢查中,稅務人員通過數據分析,發現該公司諸多異常,遂對其開展檢查。通過檢查,稅務人員發現該公司通過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違規抵扣進項稅額等手段虛增留抵稅額,再通過申請退稅騙取增量留抵退稅。最終,63.2萬元的增量留抵退稅款被追繳入庫,甲公司還被處以所退稅款50%的罰款。
分析:違法違規行為具體表現
通過檢查,稅務人員發現甲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甲公司部分收購發票的單張金額高達30余萬元,與當地藥農年均種植收入嚴重不符。經檢查,雖然購進業務屬實,但銷售方為二手交易方,并非農業生產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只有向農業生產者收購其自產初級農產品時,方可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并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甲公司向二手商販購進其非自產的中藥材,只能憑二手商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據此,稅務人員要求甲公司就相應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二是甲公司3月~4月購入大量中藥材,且購進價格明顯高于銷售價格。經檢查,甲公司中藥材收購數量、收購價格不實,部分收購發票存在虛開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據此,甲公司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
三是甲公司列支了大量的會議費,并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額。經檢查,部分會議費相關資料并不完整,且甲公司向酒店支付會議費后,相關資金有回流至甲公司銷售人員賬戶的情形。經核實,部分會議費發票為虛開發票。根據33號公告的規定,甲公司應將相應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認為,甲公司利用上述不符合規定或虛開的發票,形成增量留抵稅額,并申請留抵退稅,將款項退還至公司賬戶,應按騙取留抵退稅處理,對已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應予以追回,對其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并將其移送至公安機關。
提醒:加強收購環節稅務管理
鑒于中醫藥企業在收購環節容易出現稅務風險,建議加強收購環節稅務管理,依法規范開具發票,合規計算并抵扣進項稅額。
加強收購環節管理,首先要做的是選擇恰當的采購對象。對中醫藥企業來說,收購對象不同,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及可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同。如果是向農業生產者收購其自產的初級農產品,則可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并計算抵扣相應進項稅額。如果需要向二手交易商收購藥材,則建議中醫藥企業盡可能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而憑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規計算并抵扣相應進項稅額。
同時,中醫藥企業還須事先做好采購計劃。向二手交易商購進中藥材,有時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將導致中醫藥企業面臨進項稅額抵扣難的問題。對此,企業可通過事先安排,采用委托收購的方式,委托二手交易商代其向農戶采購。在采購過程中,注意采集銷售人完整身份信息,據實開具收購發票,相應的貨款盡可能通過轉賬方式結算,使交易有跡可查,化解相應稅務風險。
最為重要的是,中醫藥企業應在認識上、行動上杜絕虛開行為。在購進原材料,支付業務推廣費、會議費等費用的過程中,中醫藥企業必須依法據實開具發票,不得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生產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更不得濫用收購農產品自行開票政策,為自己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或騙取留抵退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定西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