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新錄 張明
國有上市公司之間的股權劃轉、央企之間的交叉換股,近年來頻頻出現,成為本輪國企改革的新模式。除了國企,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無償劃轉行為近年來也越來越多,涉及的金額和稅款數額都不是小數目。過去的實踐中,稅企雙方都很重視其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尤其是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被企業廣泛使用。但是,企業改革中的增值稅問題卻往往被忽略。
癥狀:無償劃轉中增值稅常被忽略
今年5月26日,中國石油發布公告稱,中國石油集團擬將其持有的該公司4.4億股A股股份無償劃轉給鞍鋼集團,以5月26日收盤價7.8元計算,該筆股份價值34億元。此前的2016年8月,中國石油的6.24億股股份曾被中國石油集團無償劃轉至寶鋼集團(現為寶武鋼鐵集團),其后,寶鋼集團還將其持有的寶鋼股份8億元A股股份無償劃轉給中國石油集團。遺憾的是,筆者發現不少企業和中國石油集團一樣,只注重對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忽視了增值稅的處理。
同樣,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無償劃轉的增值稅問題也沒有那么“受寵”??v觀各上市公司公告,我們并未發現無償劃轉股票中有對增值稅處理的內容。很多的無償劃轉,是在國資委主導下的國有股權行政劃轉行為,劃出方并未得到任何經濟利益補償,因此缺乏納稅必要資金。同時據我們了解,一些地方的國資委在設計股票劃轉方案時,并未考慮增值稅問題,導致上市公司股票被無償劃轉而產生的增值稅稅款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不明確,致使稅務機關很難追繳相應的增值稅,給稅企雙方均留下涉稅風險。
診斷:無償劃轉應該視同銷售服務納稅
除了中國石油集團,近期綠地控股、金隅股份、中兵紅箭和長城電工等上市公司股票無償劃轉的案例還有很多。關于股權劃轉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已經予以明確:對符合條件的股權(資產)劃轉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通過計稅基礎的轉移來實現納稅主體的轉移及稅款的遞延,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不因為稅收使企業承受額外的經濟負擔和損失。那么,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無償劃轉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上市公司的股票買賣活動系金融商品轉讓,需按照“銷售服務——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上述文件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因此,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無償劃轉,需要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中國石油的股票無償劃轉案例中,中國石油集團無償劃轉的股份,需要視同銷售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處方:時刻關注稅務風險的防范
目前,我國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在進行中,其更多的是一種非市場化的內部行政行為,在稅收上應該予以支持。但是,合理的并不一定是合法的。從防控稅務風險的角度看,如果一種交易產生了納稅義務,企業就應該積極履行這個義務。否則很容易產生稅收風險。至于不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議,但不能直接忽視。
當然,從鼓勵企業改革和做大做強的角度出發,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間股票無償劃轉行為涉及的增值稅,參照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制定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即通過計稅基礎的轉移來實現增值稅的遞延,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對無償劃轉的股票,劃出方暫不繳納增值稅,由劃入方在對外轉讓時繳納。
同時,劃入方可扣除的買入價,建議以劃出方原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確定的買入價執行。而對于非國企之間的無償劃轉,若符合相關條件的,也應一并適用,以鼓勵民營資本發展,促進資源合理配置。
(作者單位:蘭州市國稅局、甘肅省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