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艷紅 喬蒙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某集團企業旗下一生產企業A公司開展納稅政策輔導時發現,該集團企業刻意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盡可能轉移到當地財政補貼較多的子公司,既違規獲得財政補貼,又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
癥狀:投資10萬元,回報8000萬元
A公司的資本投資鏈條較為單一,其投資對象為同屬一家集團母公司旗下的另一批發企業B公司。A公司投資時點為2014年,投資金額10萬元,占比為1%。盡管投資金額較小,但其2014年和2015年財務報表顯示,A公司該項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分別高達為1598.24萬元和8195.72萬元,且該股息紅利享受免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分析:利用關聯交易獲取財政補貼
據公開數據資料顯示,投資于B公司占比1%的股東有12家,且多數與A公司情況相似,均為該集團企業旗下的不同子公司,集團企業作為母公司持股88%。如果按照投資比例的股息紅利分配方式推算,B企業2014年和2015年兩年分配的股息紅利合計約為100億元。作為一家母公司旗下的批發企業,B公司緣何能夠分配如此多的股息紅利呢?A公司和B公司之間這種“一本萬利”的投資模式背后究竟有著怎樣的真相呢?
經過深入了解,B公司高額的利潤是由于當地經濟政策的傾斜,B公司繳納的稅收金額與其享受到的當地財政補貼成正比,即繳稅越多,拿到的財政補貼越多。因此,正是有高額補貼作為利益驅動,才衍生出了該集團企業“小投資大收益”的資本投資模式和A公司“一本萬利”的“生意經”。
按照正常的資本運作和市場經濟發展,B公司很有可能不滿足補貼政策條件,但B公司通過利用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聯投資,人為轉移利潤,從而達到獲得補貼的目的,忽視因此帶來的稅務風險。同時,B公司的經營活動均為與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交易,為了爭取到更高的財政補貼,極有可能對關聯交易特殊定價,將利潤盡可能多地留在B公司,獲得財政補貼后再向A公司分紅,從而產生稅務機關關聯定價調查風險。
對策:充分滿足財政補貼享受條件
企業,特別是集團型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出臺的財政補貼政策,目的是鼓勵企業投資,創新技術研發,千萬別把財政補貼當作“搖錢樹”,違規操作。
建議相關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會計準則的核算方法和核算科目對獲取的財政補貼規范入賬,并及時申報納稅。不同類型的補貼收入,企業應設立臺賬,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不同類型補貼的來源、性質、金額和資金使用情況記錄備查,將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作者單位:北京市燕山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