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曉語
銀行業是金融體系的核心,營改增對其各方面的影響一直很受關注。其中,包括財務系統在內的所有信息系統的更新,是營改增后銀行業面臨的一個緊要任務。近日,筆者在納稅檢查工作中發現,一些大型銀行的財務核算系統至今沒有調整,從而帶來稅務風險。
癥狀:大額利息收入未納稅
A銀行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對債券利息的財務核算僅區分兩大類:一是國債;二是其他債。其他債按照交易性質劃分為交易性其他債券、可供出售其他債券、持有至到期其他債券和其他債券。稅務人員發現,A銀行在納稅申報時,僅提取交易性其他債券取得利息收入(即核算碼貸方余額),并未提取非交易類其他債券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金額高達上百億元。據此,稅務人員的第一感覺是:A銀行財務核算不夠規范,核算系統更新不及時。
診斷:財務核算系統滯后
據了解,A銀行財務核算系統是以業務分類為框架,逐一設置相應的會計科目,并配置相應的財務核算碼。業務發生時,銀行財務系統需要增加(減少)多個核算碼借方(貸方)發生額。在納稅申報時,銀行提取涉稅核算碼的數據,計算繳納稅款。
上述案例中,A銀行在財務核算系統中,對地方政府債、金融債券均未設置相應核算碼,因此無法提取非交易類其他債券在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數據。除了交易性其他債券,該銀行需要核算的其他債券還包括地方政府債和金融債券等。
值得注意的是,營改增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已經廢止)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作為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暫不征收營業稅。但是根據營改增政策,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屬于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稅務人員發現,A銀行并沒有根據營改增政策的調整及時更新財務核算系統,導致該繳的稅沒有繳,該免繳的沒有免繳,從而面臨不少稅務風險。
處方:及時更新財務核算體系
作為交易量比較大的企業,銀行業準確的財務核算和稅務處理都要依賴高度信息化的財務核算體系。因此,稅收政策調整后,及時完善財務核算體系就成為銀行的必修課。
結合上述案例,銀行應單獨核算免稅收入及其進項稅額,在核算系統中設置獨立歸口的核算碼,歸集對應的進項稅額。對于免稅與征稅事項同時存在的業務,銀行應依照稅法規定,按照比例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與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值得注意的是,銀行劃分進項是基于銀行業務基礎數據,這要求銀行將財務核算系統與業務系統間相互銜接,確保涉稅風險降到最低。
當然,企業及時、準確完善財務核算體系的前提,是要準確理解最新的政策規定。仍舊以A銀行為例,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服務征收稅率6%的增值稅。銀行應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及時調整和細化債券利息核算碼,重新設置對債券利息之外的收入核算系統,確保與營改增后的各項政策接軌,最大限度地防范漏繳稅款的風險。
(作者單位:北京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