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歡 李巖
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不少大企業選擇通過重組來加速推進“去產能”“去庫存”。然而,一些企業在兼并、重組過程中,刻意追求特殊性稅務處理而開展稅收籌劃。近日,A公司就因“精心包裝”一筆股權收購交易被稅務機關查處,面臨較大的稅務風險。
癥狀:股權收購分步實施
A公司是一家集團企業,B公司是A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A公司與B公司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了C公司,并分別持有C公司49%和51%的股權。2013年7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將其所持25%C公司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B公司支付給A公司銀行存款,該項交易在轉讓當年完成股權變更手續。轉讓后,A公司和B公司分別持有C公司24%和76%的股權。2013年11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協議,B公司將所持有76%的股權轉讓給A公司,A公司以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作為支付對價轉讓給B公司。短時間內如此操作很不合常理,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關注。
診斷:為降稅負刻意籌劃
稅務人員發現,第一筆股權收購業務中,A公司作為轉讓方已經就轉讓所得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在第二筆股權收購業務中,A公司與B公司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享受了特殊性稅務處理,均未確認轉讓所得。單從重組交易的備案資料上來看,第二筆業務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形式上的要件,應該享受特殊性重組遞延納稅的優惠。但稅務機關近日對A公司開展深入調查時發現,上述兩筆股權交易行為不符合常規。
稅務人員重新梳理了A公司兩筆股權收購業務的關聯關系,發現了玄機。根據兩筆業務的協議,A公司先是將持有的C公司25%的股權轉讓給B公司,4個月之后又從B公司手中收購B公司持有C公司76%的股權。總體來看,兩項業務后的實質是:B公司用持有51%的C公司股權和銀行存款置換了A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稅務機關在深入調查后發現,A公司之所以分步收購股權,是為了達到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而實行的稅務籌劃,違反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的規定。因此,這兩筆股權收購行為應視為一項重組交易,第二筆股權收購業務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中的“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這一硬性條件,A公司和B公司應該各自確認轉讓所得。
處方:打“擦邊球”前要三思
A公司的案例說明,一些企業在重組過程中,為了享受到特殊性稅務處理而刻意實行不符合企業需求的稅收籌劃,這很容易產生巨大的稅務風險,不利于企業的穩定發展。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比例已經從75%降低到50%,企業享受特殊性重組的條件得到放寬。但是,59號文件第十條關于股權收購的分步交易如何稅務處理,到目前為止仍沒有后續文件對作出補充規定,給企業打“擦邊球”留下了機會。
因此,稅務機關在實際檢查過程中,要把握好尺度,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摸清重組方案的路徑,結合實際,透過現象看本質,盡早發現風險點,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大企業也要準確把握稅收法規的相關規定,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合理開展稅務籌劃,不要一味為了降低稅負而出現稅務風險。
(作者單位:北京市燕山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