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曉曼 陳濤
關聯交易在大企業生產、經營中是一種很常見的行為,企業在通過關聯交易轉移資源或義務時,應遵循稅法規定,公允、合理地確定價格。山東省菏澤市鄆城縣地稅局大企業風險管理團隊在檢查時發現,轄區內A企業同關聯企業之間違規分攤成本、費用,面臨較大稅務風險。
癥狀:成本、費用隨意列支
A企業成立于2012年8月28日,實質是B企業的下屬第三產業,二者均是獨立法人。A企業圍繞上市公司B企業的生產、經營開展了一系列客戶服務、施工服務和線路維護等業務。A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權歸屬于B企業,且A企業利益要服從于B企業的整體利益,在生產、經營方面的依賴度比較高,在同類市場業務中占的份額不高,業務規模、企業收益一直徘徊在比較低的水平。A企業投資人為C企業,投資比例為100%,而C企業的投資人為B企業和B企業內部職工,投資比例分別為43%和57%。
稅務機關在對A企業2014年度~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項報表審核時發現,A企業2014年度主營業務成本占營業收入比率明顯升高,但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沒有明顯變化。從企業提供的資料中發現,A企業違背獨立企業權責發生制原則,于2014年12月17日,將本應由B企業負擔的成本、費用——“某房屋維護維修費 ”2182萬元,計入本公司“主營業務成本”科目;2014年12月29日,將本應由B企業負擔的成本、費用——“補交職工2000年~2004年養老保險”205萬元,計入本公司“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成本、費用的隨意列支引起了稅務機關的注意。
診斷:關聯交易不合規
經調查發現,因B企業是上市公司,由于補繳的職工養老金牽涉到調整往年賬目,財務處理比較復雜,且一些游離于財務制度邊緣的灰色支出很難通過上市公司財務審計,所以把一些費用交由公司下屬公司A企業處理,以解決資金列支問題,同時增加上市公司利潤美化財務報表。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稅務機關根據關聯交易的類型和性質、企業所承擔的功能和風險判定,A企業沒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而列支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A企業彌補2014年度企業虧損后,補繳企業所得稅款,共調增應稅所得額2387萬元,彌補虧損后實際補繳入庫企業所得稅498.85萬元。
處方:利潤調節要有底線
筆者認為,利用關聯企業隨意調整費用列支的行為違反了稅收法規,為企業帶來的稅務風險很大,也會給上市公司帶來不良影響。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不能因為是關聯企業而隨意調節。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應加強對關聯企業交易的風險防控力度,發現風險點后及時提醒企業,避免更大的稅務風險發生。
(作者單位:山東省菏澤市地稅局、鄆城縣地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