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思影 羅強 周曉智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業代表性行業,其傳統業務按其資金的來源和運用劃分,可以分為資產業務、負債業務和中間業務。其中,中間業務指商業銀行資產業務與負債業務之外的全部業務。
近幾年來,銀行的中間業務中新興了通道業務,即銀行通過發放理財產品等方式將籌集到的資金用于放貸或投向受限對象,項目和客戶都由銀行直接控制,銀行利用信托、券商、保險和基金等第三方公司走一個形式上的投融資方案,以規避各項監管政策。中間業務的利潤一般占銀行總利潤的30%~50%,一旦處理不當,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人為拆分貸款利息收入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就是需要關注的稅務風險。
癥狀:異常利息收入占比高達50%
稅務機關在對某商業銀行二級分行(以下代稱A銀行)開展年度涉稅風險分析時發現,該銀行對多個貸款企業在同一個月、不同科目均列支了利息收入。按正常經營情況,一家企業不可能同時與同一家銀行簽訂三筆不同性質的貸款。即使存在短期和中長期貸款的可能,但應收款項中存在“其他金融資產利息收入”仍不符合常規。讓稅務機關懷疑的是,A銀行當年的年應收款項中“其他金融資產利息收入”有51億元,占全年總利息收入的50%,該科目與貸款業務利息收入分開核算,與傳統意義上的銀行主要貸款業務性質不同。
診斷:人為拆分實際貸款利息收入
稅務人員實地核查了部分貸款企業的財務憑證后發現,貸款企業與A銀行簽訂了正常的貸款合約外,還簽訂了《存單收益權轉讓與回購合同》——這其實是銀行發放貸款的附加條件,將實際貸款利息收入做了人為拆分。
深入調查后發現,A銀行總行有一筆大額閑置資金,由于受銀監會監管,不能把資金直接投資于信托公司,于是A銀行總行通過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簽訂資金集成合同,把大額資金交付信托公司使用。貸款企業向分行正常貸款,按7%利率支付利息,但同時銀行要求企業必須與信托公司簽訂存單收益權轉讓合同,并按照8.1%的溢價率支付溢價款,那么企業實際貸款成本,就是正常利息加溢價款減去存單利息收入,實際貸款利率達到14.65%。而對于超額利息部分,銀行收回了90%,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共享10%。
上述業務的實質,是A銀行總行通過證券公司作為資金流轉渠道,將大額資金交付給信托公司使用,同時要求貸款企業利用存單收益權轉讓的形式支付超額利息。表面上來看,此筆業務合情合理,但剖析實質,發現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
一方面,貸款企業將應支付給銀行的一部分費用轉移支付給銀行的合作單位——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收取該費用時并未提供或未合理提供相應服務,致使納稅主體錯位、銀行應稅收入減少。在該案例中,企業支付的超額利息243萬元的10%,共計24.3萬元直接由信托公司和證券公司獲得,銀行只確認了90%的超額利息收入,減少了銀行的納稅基數。
另一方面,貸款企業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作了稅前扣除,但信托公司沒有向企業開具發票,導致企業沒有取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在該案例中,企業按實際支付的383萬元作了稅前扣除,但企業無法獲取向信托公司支付的243萬元的超額利息的發票,銀行將其涉稅風險轉移給了貸款企業。
處方:深入了解銀行經營業務實質
當前,銀行通道業務種類繁多、方式迥異且核算方式獨特,利用迂回手段人為劃分實際收入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因此,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銀行對外披露的年報、申報的分配表和分行的財務報表等資料,掌握銀行經營情況和盈利水平,分析其利潤組成結構。
同時,除了核對常規合同外,應多走訪與銀行有業務往來的貸款企業,查看企業的記賬憑證,倒推銀行是否如實將業務收益計入表內并全額確認收入,深入挖掘銀行業務的實際發生方式和盈利渠道,剖析其是否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銀行則更應該增強稅務風險防控意識,不要刻意拆分實際發生的利息收入。
(作者單位:四川省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