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繆文輝 木偉丹 黃躍文 虞立教
服務項目的支出屬于服務費,都可以稅前扣除么?日前,筆者遇到一個案例,A房地產公司與其關聯方簽訂服務合同,將非受益性勞務這一管理費披上服務費“馬甲”,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價款并進行稅前扣除。最終,A公司被當地稅務部門進行了納稅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77萬元,繳納滯納金6萬元。
企業1429萬元支出無法歸集
A公司是B房地產集團旗下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開發、銷售房地產。當地稅務部門在對A公司進行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后續審核過程中發現,A公司期間費用“管理費用—其他”科目發生支出1429.28萬元無法歸集,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通過對A公司“管理費用—其他”“銷售費用”明細賬、服務協議等資料的審核,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與B集團旗下其他兩家公司C投資公司和D公司分別簽訂了《專業咨詢服務協議》和《平臺服務框架協議》。根據相關協議約定,C公司和D公司為A公司提供投資戰略、投資策劃、拓展指導、項目運營咨詢、專業服務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運營相關的支持性服務,服務定價基于服務成本加成5%~6%。
但是,A公司提供的《專業咨詢服務費預結算確認表》顯示,C公司和D公司實際上按銷售面積每平方米120元收取服務費,根據實際銷售情況,2018年度A公司應向C公司、D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共計1029萬元。同時,A公司還與E房地產公司簽訂了《運營服務協議》,約定E公司為A公司提供財務管理及融資服務,相關費用按開發項目銷售收入的0.254%收取,2018年度A公司實際應付相關費用291萬元。
未能準確區分勞務實質
A公司財務人員認為,向C公司、D公司、E公司支付的相關費用均為服務費,公司只要取得合法票據,且定價公允、費用合理、業務真實,向三家公司支付服務費均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是,稅務部門并不這么認為。理由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的價款,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并列舉了6種非受益性勞務的情形。其中第二款列明的情形是:勞務接受方從其關聯方接受的,為保障勞務接受方的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投資利益而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
稅務部門認為,根據A公司與C公司、D公司簽訂的《專業咨詢服務協議》《平臺服務框架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內容,C公司、D公司為A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中,除項目運營咨詢、營銷策劃、規劃設計外,剩余部分均為保障B集團的投資利益而實施的控制、管理和監督等勞務活動,符合6號公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點所列明的非受益性勞務構成要件。
通過進一步核查,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與E公司亦屬關聯企業,而E公司為A公司提供的財務管理也是為集團決策、監管、控制、遵從需要所實施的,亦屬非受益性勞務范疇,由此產生的費用實質為管理費,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E公司提供的融資服務是為A公司提供的,并且與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方的資本運作無關,可認定為受益性勞務,相關費用實質為服務費,可以在稅前扣除。
因此,稅務人員認為,鑒于A公司與三家公司簽訂的協議未約定各項服務明細收費標準,A公司應合理拆分收費價款,并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最終,A公司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8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77萬元,繳納滯納金6萬元。
建議優化經費籌集方式
實務中,許多房地產集團總部本身沒有進行房地產開發,沒有固定收入,但總部配備多個運營部門,會產生大量的工資薪金、辦公費用等支出。在這種情況下,向各個開發項目子公司收取服務費是其重要籌資渠道。集團總部因資金欠缺,需要通過子公司獲取經營資金時,應盡量避免采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務費”的方式籌集,可通過稅后利潤分配的方式籌集,即向子公司收取股息、紅利的方式獲取資金。
在優化集團總部日常辦公費用籌資方式的基礎上,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在接受服務時,要認清相關費用的實質。一般情況下,對集團及其下屬企業而言,管理費發生的發起人是集團公司,下屬企業是被動接受的;而服務費發生的發起人則是下屬企業,是下屬企業有需求,集團公司有能力而發生的,下屬企業是主動接受的。在此基礎上,要區分受益性勞務還是非受益性勞務,還要結合服務合同、服務成果資料審查服務內容是否屬非受益性勞務。如果服務合同未明確非受益性勞務價款,那么,納稅人應與服務提供方做好協商,確定合理價款并予以納稅調整。
保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備查
為避免因無法證明服務實質而導致服務費不能稅前扣除,子公司應加強服務資料保管以備查。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五條等規定,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時,應注意留存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
確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服務費,納稅人也要注意及時取得扣除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相關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瑞安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