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報記者 覃韋英曌 實習記者 劉書怡
倉儲服務,指提供倉儲服務的單位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并對存儲期間的損失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營改增后,原服務業中的倉儲服務,按物流輔助服務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實踐中,一些企業簡單地認為,所有提供倉儲的行為都屬于倉儲服務,對不同收費模式下的交易性質判定錯誤,從而引發不小的稅務風險。
癥狀:倉儲服務費占比異常
A企業為上市公司,以鋼鐵為主業,兼營新材料、新能源和金融等業務。2014年,A企業為優化原材料采購和產成品銷售環節,成立國際貿易公司B企業,主要負責采購、銷售、倉儲物流及進出口等業務。2016年2月,A企業所在地市局稅務人員對B企業調研時發現,B企業作為貿易企業,同時作為A企業的關聯企業,廠房的倉庫內長期存放大量來自A企業的鋼材。B企業負責人稱,是代A企業保管的存貨,已收取了倉儲服務費用。
稅務機關對其倉儲服務收入作了梳理,發現B企業自成立兩年來,共計收取倉儲物流服務費約3億元,并按6%的稅率繳納稅款約1800萬元。稅務機關還發現,B企業固定資產中僅有3輛小型轎車,無搬運必備工具,且實際員工數量及崗位不足以支撐起3億元的倉儲物流服務。稅務機關懷疑,B企業在倉儲服務方面存在較大稅務風險。
診斷:服務性質判定錯誤
稅務人員調查后發現,B企業對倉儲服務的性質判定存在問題,導致將多種情形下的服務均按物流輔助服務的6%稅率計算。
稅務機關對B企業倉儲物流服務的相關材料作了系統的梳理,發現其收取的倉儲服務費用中,共存在三種情況:一是A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或銷售產成品,由B企業負責倉儲等服務,收取服務費;二是A企業通過B企業采購原材料,B企業購入原材料后,再銷售給A企業,并按銷售額的2%收取服務費;三是B企業從A企業購進產成品,銷售后按銷售額的2%收取服務費。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因此,上述第二種情況,即B企業購進原材料,再銷售給A企業后所收取的服務費,應視為銷售貨物同時收取的價外費用,應適用銷售貨物17%的稅率,而不是物流輔助服務6%的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因此,B企業第三種情況下收取的服務費,應視為“平銷返利”, 應適用銷售貨物17%的稅率,而不應該適用物流輔助服務的6%稅率。
三種情況中,只有第一種情況是符合稅法規定,可以按物流輔助服務的6%計算的。隨后,稅務機關對B企業作了相關的稅務處理。
處方:稅收法規要厘清
本案例中,B企業認為,當A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或銷售產成品給其他客戶時,B企業負責倉儲等環節服務,收取費用;同樣,A企業通過B企業采購和銷售時,B企業同樣是負責倉儲和裝卸等環節服務,也應收取服務費,二者并無本質區別。
提醒企業注意的是,雖然同樣是倉儲服務行為,但究其性質是不同的,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考慮到A企業和B企業為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更容易出現這種對業務性質判定錯誤的問題。因此,建議企業,尤其是涉及倉儲服務的貿易企業,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法規,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管理和留痕工作,確保政策用對,避免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