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國林
作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當期進項大于銷項,就會出現留抵稅款。而一個從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輕資產企業,從成立至今沒有購買過資產,也未經營過貨物,僅賺取一點兒物流輔助服務費,為何會出現留抵稅呢?如物流企業A公司,就因申報表上出現留抵稅款被稅務機關查處。
癥狀:留抵稅款難說清
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2017年的涉稅數據案頭分析中發現,其增值稅稅負率為零,且有留抵稅款56萬元。稅務人員從企業增值稅申報表入手,發現A公司產生留抵稅款,是因為A公司大部分的銷項稅額的適用稅率為6%,合計進項稅額中,大部分為適用稅率為11%的運輸項目。這就導致了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形成了留抵稅款。由于A公司從事無車運輸業務,沒有固定資產抵扣,也沒有經營過貨物,僅賺取少部分物流輔助服務費,理應不會出現留抵稅。據此,稅務機關判定A公司存在稅務風險。
診斷:為避稅虛開發票
發現A公司的異常情況后,稅務人員調取A公司的電子底賬,從開具和收取的發票上發現了其中的“貓膩”:A公司收取的托運費全部開具為稅率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稅額54萬元。與此同時,索取的運輸發票全部為適用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注明的進項稅額為110萬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屬交通運輸業。按規定,A公司向托運人收取運費,應開具稅率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稅率為6%的商務輔助服務發票。
經查,A公司此前為貨運信息部,營改增后轉型為交通運輸企業。由于A公司在該市物流行業市場占有量大,具有一定話語權,加之一些客戶對稅收法規不了解,或者覺得運輸金額不大,抵扣少不要緊。因此,A公司一邊向托運人按6%的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邊按適用稅率11%向實際承運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終導致了申報表上出現了大額的留抵稅款。
經進一步調查,A公司將運輸業開具成商務輔助服務項目,未按照真實交易開具發票,屬虛開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企業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并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但是,不可忽視的是,A公司通過虛開發票隱瞞了交通運輸業收入900多萬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因此,A公司應補提銷項稅額94.54萬元,扣除留抵稅款56萬元,實際應補繳增值稅38.54萬元,處以38.54萬元罰款,并加收滯納金。
處方:嚴格執行稅收規定
近些年,稅務機關針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犯罪行為,一直保持高壓嚴厲打擊態勢,還會進一步強化。因此,提醒企業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以為虛開少量發票,不會被察覺。要增強稅法遵從意識,不違法虛開,防范不知情參與和接受虛開。同時,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和稽查時,要加強對重點行業、納稅異常企業的關注與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和綜合管理,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
(作者單位:湖北省京山縣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