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方怡 李廣
當前,許多企業存在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和簡易計稅等項目的情況。若不能正確劃分用于各類業務的進項稅額,全額抵扣進項稅額不及時轉出,容易出現稅務風險。
癥狀:連續數月稅負低
A公司為一家工業生產型企業,主營業務范圍為船用電器、電子和配電控制設備的制造,因業務實際情況,其部分貨物享受貨物免征增值稅優惠。稅務機關在對A公司開展進項疑點核查時發現,A公司申報表上留有金額較大的留抵稅額,且近幾個月稅負率偏低。通過進一步比對申報明細與進銷發票記錄發現,A公司有免稅銷售收入,且占總銷售收入的比例較大。經查,A公司所有進項稅額均已抵扣,且無進項稅額轉出,稅負率為1.43%,遠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診斷:進項稅額轉出不及時
稅務機關認為,A公司稅負率偏低,與沒有正確處理用于增值稅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有關,未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存在稅務風險。
稅務機關通過調查發現,A公司在購進物資或服務時,沒有區分是用于免稅項目還是增值稅應稅項目,一律全額抵扣,在納稅申報時,也沒有按照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A公司用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作轉出處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需按照收入配比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作轉出。最終,A公司查補應轉出進項稅額346.4萬元,沖減208.9萬元的留抵稅額后,補稅入庫137.5萬元,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
處方:加強兼營項目管理
上述案例表明,企業應當規范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特殊項目進項稅額的歸集及核算,增強對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政策的理解,防范進項稅額抵扣引發的稅務風險。
在實踐中,對于難以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企業可先全部認證抵扣,待產品出庫等可準確劃分進項時,再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作轉出處理。對于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要及時計算當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轉出。還需注意的是,企業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對取得的免稅項目銷售額、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應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計算。
同時,稅務機關也應加強對存在兼營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和應稅項目的企業的輔導和管控,關注企業免稅銷售收入與總收入占比與進項稅額轉出情況是否相符,及時掌握風險疑點,做到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作者單位: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