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近期,南京地稅稽查一分局檢查人員在風險應對中發現,某銷售公司2016年為企業幾位高管報銷個人進修學費各27800元,取得的是個人抬頭的票據,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依據稅法規定,檢查人員要求該公司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共計12014.4元進行補扣,并處以0.5倍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企業為高管報銷的學費屬于個人因任職或受雇取得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目前,很多大企業為提高管理水平,通過報銷學費的方式鼓勵員工進修,但如果不依法扣繳個稅,將會給企業帶來風險。另外,根據《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九款的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因此,企業為高管報銷的學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圍,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