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國林
“對開班車”業務在客運服務中較為常見。所謂“對開班車”,也稱“互營對開班車”,就是甲地的客運企業與乙地的客運企業相互發送旅客到對方車站(自營),返回時則受托將旅客運回始發車站(互營)。但是,在實踐中,一些開展“對開班車”業務的企業,沒有及時獲取對開發票,從而引發了不小的稅務風險。近日,A客運企業因未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發票,引起了稅務機關檢查人員的關注。
癥狀:發票開具量明顯不足
A客運企業是一家專門從事跨縣(市)運輸旅客業務的企業,擁有自有客車100多臺,經營客運線路50多條,與60多家客運企業進行協作,實行對開班車。檢查人員發現,A客運企業在“對開班車”業務中發票開具量明顯不足。
對委托方而言,因委托方是以自己的名義收取旅客運費并開具發票(車票),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協作單位(實際承運人)完成旅客運輸服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為36號文件)解釋,“對開班車”業務中,委托方請合作企業代為運載客人,屬于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
從理論上講,受托運輸旅客業務,作為實際承運人的A客運企業,應向委托方開具發票,如果一個月開具一份發票,60多家協作單位,每個月需開具60多份發票,全年需開具700多份發票。但檢查人員發現,A客運企業實際上只開具了100多份發票(不含車票),差距較大。另外,對開班車按理說應有一半的收入為受托運輸業務,即A客運企業獲得的2000萬元運輸收入,是向60多家協作客運企業收取的,但A客運企業實際上只向其開具了300多萬元的發票,說明A客運企業收取運費后,存在少開具發票或未開具發票的情形。據此,檢查人員推測,60多家客運企業也可能未向A客運企業全額開具發票。也就是說,A客運企業可能在沒有取得合法憑證的情況下實行了差額納稅。
診斷:虛增銷項稅額抵減稅款
針對A客運企業少索取或未索取60家客運企業發票的問題,檢查人員重點檢查“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等會計分錄的原始憑證。通過查賬,發現上述會計分錄的原始憑證大部分為自制的《運輸費用結算單》,小部分為承運人開具的普通增值稅發票。最終核實,A客運企業虛增銷項稅額抵減數額100.8萬元。與此同時,還發現企業的受托運輸收入雖未全部開具發票,但也按交通運輸業進行了納稅申報。
由于客運企業未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發票,而利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抵減了100.8萬元的稅款,但并沒有取得相關合規憑證。根據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同時也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據此,客運企業應補繳客運場站服務的增值稅100.8萬元。
處方:嘗試使用電子發票
無運輸工具承運旅客業務,因客運業按簡易計稅辦法計稅,只得通過差額計算,這就要求客運公司必須取得承運人開具發票,否則就按客運場站服務的適用稅率納稅。
檢查人員在檢查中了解到,企業不能對開發票的原因有很多,如:企業人力資源緊張(改制),無法及時進行對賬結賬;涉及單位多,無法在一個納稅期內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發票;客運企業之間相互拖欠運費的壞習慣,導致不能按時開具發票等。
基于此,建議客運企業可以使用電子發票,以提高開票效率。目前,客運企業無運輸工具承運旅客業務,委托方都要填寫《運輸費用結算單》,可借助結算單數據,在收到結算單時分單位進行匯總,然后分別向委托方集中開具電子發票,以保證委托方銷項稅額抵減擁有憑證,從而避免按高稅率從高納稅。
總之,對于客運企業而言,對開班車一定要全額對開發票,能抵賬但不能抵掉發票的開具。對于稅務機關而言,還需要加強稅收政策的宣傳和指導工作,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京山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