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新鋼
近年來,越來越多企業開展了跨境服務貿易,與此同時,相關稅務風險也時有發生。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專門開發了跨境服務貿易稅收風險監控指標系統,可實現對相關稅務風險的自動識別、智能分析和精準推送。日前,該智能系統在進行風險分析時,發現了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癥狀:境外勞務增值稅被忽略
寧波A公司委托新加坡企業B公司進行景觀設計,B公司在新加坡開展項目設計,設計成果通過電子郵件送達A公司,A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180萬元。由于設計服務在境外,屬于境外勞務,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境外勞務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稅務人員仔細查證后發現,B公司本應在我國繳納的增值稅,A公司未代扣代繳。
診斷:服務發生地的判定規則不同
無須繳納所得稅,就意味著無須繳納增值稅嗎?錯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七條規定,提供勞務所得的來源地按照勞務(服務)的發生地確定。本案例中,由于設計服務的實際發生地是在新加坡,所以該項設計服務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地不在中國,無須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支付方亦不負有扣繳義務。
但是,A公司和B公司忽略了我國增值稅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我國增值稅法對于服務發生地的判定規則與企業所得稅法不同。增值稅在商品和服務的消費地征收,是各國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普遍采用原則。依此原則,往往以支付者所在地作為判斷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相關規定,本案例中的設計服務屬于境內應稅服務,A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時應代扣代繳增值稅,但查詢A公司的申報記錄發現,A公司支付設計服務費時未扣繳增值稅。
處方:提高風險管理智能化水平
需要著重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與增值稅法對于勞務(服務)發生地的判定標準有交叉,兩者不完全一致。若在實際業務中將兩者混淆,容易產生跨境服務貿易未正確繳納(扣繳)稅款的風險。
在筆者看來,要更好防范類似風險,可以根據兩個稅種分別對境內外勞務(服務)納稅義務的不同規定,設置風險監控指標,進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扣繳信息和數據的校驗。實際操作中,既可將風險監控指標內化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軟件(如“金三”系統)中,也可將風險監控指標加入到內控監督管理平臺之中,從而實現系統自動識別和防控跨境服務貿易的稅收風險,實現兩個稅種之間的協同管理。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寧波保稅區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