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癥狀分析
甲公司主要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業務,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度,該公司申報收入1200萬元,繳納增值稅3.5萬元,企業所得稅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繳納企業所得稅0元;2018年申報收入3600萬元,繳納增值稅27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6萬元。
總體癥狀:2017、2018年度增值稅稅負波動較大。
具體表現:甲公司2017年度共有施工項目6個,其中增值稅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項目共有項目A、項目B兩個;2018年度共有施工項目8個,其中增值稅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項目共有項目C、項目D兩個。該公司在2017年、2018年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用于施工取得了22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
病因確定: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診斷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四條規定: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最終結論:甲公司應調減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三、處方建議
建筑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項目,分別依法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在企業實際經營過程中,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很可能用于多個項目,就可能存在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用于簡易計稅項目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問題。納稅人在抵扣進項稅額時需要注意,該筆購進的貨物、勞務和服務是否用于了簡易計稅項目,是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當注意劃分和區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稅風險和經濟損失。
針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在稅收實務中幾種常見的錯誤稅務處理情形有:
1. 取得了不符合規定的抵扣憑證。
2. 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用于集體福利的、用于個人消費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3. 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的類型:購進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自2019年4月1日起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第五條: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