癥狀分析
某糧食企業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6月的國有企業,注冊資本244萬元,主要從事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調撥業務,屬于谷物、豆及薯類批發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國有糧食儲備企業享受增值稅免稅。
該單位主要經營國家儲備糧的保管和輪換業務,政府按照其輪換、保管和利息費用支出的實際發生金額給予一定的補貼,其中2017年和2018年收到財政補貼400萬元,兩筆財政補貼符合不征稅收入的確認條件。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費用于稅前扣除,沒有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具體表現:該單位2017年和2018年收到財政補貼400萬元,企業將收到的財政補貼計入營業外收入核算,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予以納稅調減。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對應的三項費用支出分別計入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營業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病因確定:企業將確認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進行了稅前扣除。
診斷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該單位因為對政策概念的混淆,把不征稅收入等同于免稅收入來看待,錯誤的認為既然是不征稅收入,就應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忽略了政策中所指出的支出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
處方建議
在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在針對不征稅收入的稅務處理上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是不征稅收入不等同于免稅收入,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免稅收入,其收入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減,而成本也可以稅前扣除。而不征稅收入,雖然將不征稅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但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是并非所有財政資金都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屬于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凡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確認為不征稅收入。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在收到財政補貼后一定要注意,如果想要將其計入不征稅收入,就一定要滿足不征稅收入確認的三個條件。如果將財政補貼收入確認為不征稅收入,那么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