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某市A公司是一家主要經營電子產品、電路板、生活電器等銷售的分公司,其總公司B公司兼營電子產品銷售和汽車租賃和銷售業務,2020年B公司出于資金成本考慮以及經營戰略轉變,決定縮減公司規模,撤銷部分分公司,A公司也在其列。
A公司從2018年開始申請了車輛指標,截至目前名下有多輛小汽車,在A公司注銷前,需要將名下固定資產劃轉至B公司名下,B公司將其用于經營汽車租賃服務。
A公司實行單獨核算的財務制度,負責A公司財務的許小姐接到B公司的通知后,立即著手相關的注銷事宜,近期前來稅務局申請注銷時,發現有稅務監控未處理,稅務大廳工作人員指引其去相關部門辦理,許小姐匆匆前往相關部門進行辦理。
小張是一名經驗豐富的稅務干部,審查了A公司相關申請資料及稅收監控并進行詢問后,告知許小姐需要對A公司法人實施稅務約談并說明了需要準備的資料。
許小姐是一名入職不久的財務人員,懷著十分忐忑的心情向領導匯報了這件事件,并按照要求準備了資料。
第二天,公司法人和許小姐一塊前往稅務局進行約談,約談過程中小張告知其A公司:
稅務干部小張在申請注銷前,將小汽車轉移到B公司應按照增值稅視同銷售情形進行處理,即A申請注銷的前置條件為:
一是解除稅務風險監控;
二是補繳轉讓固定資產相關稅費。
許小姐對此非常困惑,不理解為什么注銷需要補繳稅款。小張對其進行耐心的輔導,并將視同銷售的情形進行詳細闡述,經過耐心的輔導后,許小姐表示自己對政策規定及涉稅細節理解不準確、不到位,后期一定加強稅務方面學習。
溫馨提示
對于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在企業注銷前,若出現轉讓固定資產或貨物等行為,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政策依據
1.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